109會計師公司法.證交法.商會法試題答案 - 志聖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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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聖會計師考試歷屆考古題專區|109年公司法.證交法.商會法試題,附名師詳解. 加入志聖致勝關鍵 LINE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申論題 題目一(請直接點選題目觀看答案)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置有三席董事及一席監察人。

因三席董事就有關公司業務轉型之重大決策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竟皆辭去董事職務。

於此情形,A公司有必要召開股東會選任新董事。

請問依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那些方法可循?(20分) 擬答關於A公司召集股東會之管道,茲分述如下: A公司持有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報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召集股東臨時會 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惟應注意得是,依經濟部99.1.19經商字第09802174140號函(*附1),股東必須符合特殊重大事由,例如全體董事因股份轉讓而解任、全體董事辭職、全體董事遭假處分、僅剩餘一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始能依本條召集之。

本題中,因A公司僅設有三席董事,而該三席董事均全體辭職,此時A公司董事會已無法正常運作,故依上開經濟部函釋,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全體董事辭職之理由,向主管機關報請許可後,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A公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亦得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召集股東臨時會 依新修正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此乃立法者為便利股東召集股東會之管道而設,合先敘明。

本題中,若有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A公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亦得依上開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另應補充說明的是,依該條之修正理由所示,此時毋庸先向董事會請求書面召開及毋庸經主管機關許可,過半數之股東即得自行召集。

A公司監察人得召集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故本題A公司之監察人得以公司利益為由,召集股東會。

*附1經濟部99.1.19經商字第09802174140號函:「按公司法第173條之立法意旨,從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之程序,原則上係依第1項向董事會請求,經拒絕後,才依第2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至於該條第4項之規定,允屬第1、2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情形,係從董事發生特殊重大事由之考量,以『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為前提要件,其意指全體董事將其持有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之特殊重大事由,至所稱『其他事由』亦須與本句前段『董事因股份轉讓』情形相當之事由,如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僅剩餘一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始有適用」 題目二A非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公司)為食品業大廠,A公司總經理甲連續買入同為食品業之B上市公司(下稱B公司)之股票,經檢察官認定甲係以不正當手段抬高B公司股價起訴。

甲則主張其係因看好食品業市場值得長期投資而買入B公司之股票,並無犯罪意圖,且其是以合理價格買入並非高價,亦未影響市場秩序。

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0分) 擬答甲之合理投資抗辯是否有理由,,以下分別說明之: 依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任何人意圖哄抬股價,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致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者,即構成操縱市場之違反。

蓋證券之交易機制,緣於個別投資人針對證券價值之體認,所形成一定自由供需關係,並由此決定證券交易價格,是以本法禁止以人為操縱方式,將市場價格不當拉高、壓低,製造證券市場供需或價格變動之假象,干預證券市場自由價格機能,避免損及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正性之信賴,合先敘明。

本題中,甲之合理投資抗辯是否有理由,應視甲之買賣價格是否屬於「高價」及有無「哄抬股價意圖」而定,分述如下: 關於「高價」之認定實務見解認為,關於本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以高價買入」之判斷,應係指於特定期間內,行為人是否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因此倘若甲長期買進B公司股票之價格,皆是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最高之價格而為買入,即屬連續以高價買入,甲則構成連續買賣罪,反之亦然。

關於有無「哄抬市場股價意圖」之認定依目前實務及通說見解皆認為,甲所主張之合理投資行為並非不能與連續買賣罪併存,倘若甲係具備哄抬股價意圖而為連續買入B公司股票,仍無礙連續買賣罪之成立,而關於甲是否具備「哄抬市場股價之意圖」,法院通常以下列要素將進行綜合判斷: 行為人之身分、交易動機實務判決中,常見以行為人本身所具備之身分而定,例如從事連續買賣之行為人身具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企業之高層時,往往較投資大眾處於資訊取得之優勢,從而較易認定為哄抬股價。

交易前後持股變動行為人為連續買賣後,是否曾出脫或購入同種類之有價證券,亦係實務上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哄抬股價意圖之重要考量原因。

交易占個股整體成交量比率實務上不乏以行為人所為連續委託買賣數量占成交量多寡,作為是否因哄抬股價而影響市場股價機能之重要判準(*附2)。

是否違背同類股或大盤走勢操作例如行為人在沒有利多消息之情形下,面對大盤及同類股皆呈現下跌之態勢,竟以過高之委買價格,大量買進股票,顯然不符市場走勢,與一般交易習慣有所背離,難謂無影響股價之意圖(*附3)。

結論本文以為,若甲係以哄抬B公司股價之意圖而為連續高價買進B公司股票者,則其行為即非屬合理投資,仍應構成連續買賣罪。

(*附2)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判決:「上訴人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三年一月十日止之特定時間內,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十三、十六、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日及八十三年一月七、八、十日,先後利用人頭戶,以高於平均買價或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大量買入正○公司之股票,每日成交數量占當日總成交數之比率,從百分之七‧五至百分之六十六不等,且同一交易日,有以不同之人頭,從事買進、賣出之情形,造成正○公司股票交易熱絡之表象,致使該股票之收盤價由八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之五十七‧五元,上漲至八十三年一月十日之八十七‧五元,上漲三十元,漲幅達百分之五十二‧一七。

足見上訴人主觀上確有拉抬正○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客觀上亦已就該特定股票連續以高價買進,已合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要件。

」 (*附3)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綜合上述各點,訊○電公司於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核期間,訊○電公司營收狀況明顯落後於其他封測類股公司,甚至出現其他封測類股公司未出現之虧損情形,且亦無訊○電公司營收面或其他明顯利多之訊息出現,但訊○電公司股價之漲幅卻顯然遠高於同時段其餘封測類股、電子工業類股及大盤漲幅而有悖離其餘封測類股、電子工業類股及大盤走勢之現象,並觀諸被告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八個證券帳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進場買入訊○電公司股票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全數賣出訊○電公司股票之交易明細表…,本案被告係為達炒作訊○電公司股票以獲利之目的,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先以每股平均買入價為七點三一元之低價買入訊○電公司股票,復基於抬高訊○電公司股票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漲停板及於將收盤之際以漲停板價格(即拉尾盤)委託買進訊○電公司股票之高價買入方式抬高訊○電公司股票,待訊○電公司股價經抬高後,再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日陸續以每股十二點五五元至十六點三元之高價全數賣出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之訊○電公司股票獲利,堪以認定。

」 題目三大安股份有限公司係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東甲為參加股東會決議承認年度決算報表,要求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3個月內備置上年度各項決算報表供其查閱。

惟董事長乙卻答覆說,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第2項規定,甲之聲請需具備正當理由,且不能違反公司之商業利益。

試分別就二者之主張說明其適法性。

(10分) 擬答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本例之大安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符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的適用範圍,故,引用此規定並不適法。

商業會計法第69條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本例中之大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乙陳述,商業之利害關係人(股東甲),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董事長乙)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云云,為適法,惟,商業負責人大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決算報表之備置商業會計法第69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選擇題 (A) 1 A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中,有政府及法人股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政府股東得當選為董事,並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法人股東得指派股東代表數人出席股東會,並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A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得不採累積投票制,而由章程規定採全額連記法法人股東之代表不限於自然人,亦得指派另一有行為能力之法人為股東代表 (B) 2 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共有股東甲、乙、丙3人,出資比例為甲六成、乙三成、丙一成,並由甲擔任董事執行業務。

A公司章程未明定股東表決權之分配權,則甲、乙、丙3人之表決權應如何分配?甲6權、乙3權、丙1權甲、乙、丙各1權僅執行業務之甲有表決權僅不執行業務之乙、丙各有1表決權 (B) 3 下列關於法院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若董事會並非不能,而只是不為行使職權,則法院不得選任臨時管理人除利害關係人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臨時管理人只能代行董事會職權,不得代行董事長職權臨時管理人於必要時,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D) 4 A公司與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均為600萬股,A公司轉投資取得B公司280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B公司則轉投資取得A公司190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

A公司去年之獲利良好,以盈餘轉增資,配發20萬股之有表決權股份予B公司。

A公司與B公司皆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

今A公司擬於6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

依公司法之規定,B公司對A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為多少股?10萬股190萬股200萬股210萬股 (B) 5 公司因實施員工庫藏股制度而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得限制員工不得轉讓之期間,最長為幾年?1年2年3年無最長期限之規定 (C) 6 A公司是一家從事晶圓代工之上市公司,該公司於今年召開的股東常會採取通訊投票制度。

甲為A公司之股東。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若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若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若甲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在委託書送達公司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只要於股東會開會當天,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即可若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C) 7 關於股東提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董事會違法拒絕將股東之合法提案列入股東會議程者,將受到有期徒刑1年以下之處罰股東須繼續持有公司股份達1年以上,且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始有提案權持有無表決權股份之股東若總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亦有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均得行使 (A) 8 股東就其持有之股份於一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表決權,稱為「股東分割投票制度」。

關於得適用「股東分割投票制度」之股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需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以自然人股東為限需係為自己持有股份之股東需為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D) 9 A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私募股票之議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A) 10 下列關於董事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董事會之召集,亦需通知監察人董事會之召集,無需載明事由董事會之召集通知,若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定程序者,董事得於會後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D) 11 A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生產手機相關組件之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億元,實收資本總額為5億元。

A公司連年獲利大躍進,已提撥4億8千萬元之法定盈餘公積。

去年度之稅後盈餘為3億元。

A公司依法律及現況,至少應提撥多少法定盈餘公積?1億元5千萬元3千萬元2千萬元 (A) 12 下述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有如下關係:A公司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四十,甲為A公司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十二,而B公司持有A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三十;B公司設置董事5人,C公司設置董事9人,B、C兩公司之董事有4人相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司為B公司之控制公司A公司為C公司之控制公司A公司與B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B公司與C公司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A) 13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且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C) 14 有關我國證券交易法私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事涉投資人保護與募資彈性間的重要考量,故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得於股東會普通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A上櫃公司辦理附認股權特別股的私募,應募人包括B產物保險公司與該公司獨立董事甲。

惟基於武器平等原則,證券交易法規定於私募完成前,A公司僅對B公司有義務提供有關私募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D上市公司私募普通股,須於股款繳納完成日15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證券主管機關備查;然而,若遭主管機關發現虛偽情事,主管機關得不予備查E興櫃公司董事長於E公司辦理可轉換特別股的私募時,親自在推特網站上公開相關推文,具體提到增資與要約出售的細節,此舉未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A) 15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之A上櫃公司,其董事甲(非獨立董事、亦非董事長)於3月19日下午5點整辭去董事職位,且即刻生效,但尚未對外公開此董事變動消息,而甲於3月20日中午12點決定且委託B證券商賣出A上櫃公司股票2萬股,並於12點半左右全數賣出,之後甲持有A上櫃公司股票僅餘10萬股。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董事甲之辭職非屬重大消息,故甲賣出股票之行為不違反內線交易規定甲辭去董事到賣出股票間隔超過18小時,故甲已非內線交易規範之主體甲3月20日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即轉讓股數超過1萬股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甲辭去董事職位後6個月內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後才能轉讓A上櫃公司股票 (C) 16 A上櫃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甲於同一年度有以下買賣A公司股票之情形:2月15日買進1萬股,每股新臺幣(下同)50元;3月10日賣出5000股,每股65元;4月2日賣出5000股,每股50元;4月20日買進1萬股,每股35元;5月21日買進1萬股,每股53元;6月5日賣出1萬股,每股48元。

在不考慮股票所獲配之股息、法定利息、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等因素,A公司得向甲請求短線交易歸入之金額為?2.5萬13.5萬22.5萬35.5萬 (A) 17 上市公司之董事甲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轉讓其持股予其孫女乙,乙於幾年內欲轉讓股票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方式為之?1年2年3年5年 (B) 18 A上櫃公司所公告之第3季財報有虛偽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數千萬元,占公司營業額達四分之一以上。

對此財報公告後善意買進公司股票的投資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上櫃公司應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財報之核閱會計師若不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報內容為真實者,應負賠償責任A上櫃公司總經理若故意指揮相關人員編製不實財報,則其就所造成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A上櫃公司董事長若有過失而不知財報有虛偽交易資訊,則其就所造成之損害,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C) 19 以下交易或轉讓,何者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而有刑事責任?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1月10日、1月28日向乙買進A上櫃公司股票10萬股、15萬股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1月10日、3月12日向乙買進某上市政府債券10個成交單位、5個成交單位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1月10日、3月30日向乙買進B上市公司股票各1000股甲因贈與而取得C上市公司之股票 (A) 20 A上市公司8月份的營收為6億元。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該公司8月份月營收報表最晚應在何時以前申報?9月10日9月15日9月20日9月30日 (D) 21 A銀行為一家上市公司,甲、乙、丙3人因金融專業能力卓越在業界頗有聲譽而獲邀被選任為A銀行的獨立董事,並由其3人組成審計委員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銀行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為落實A銀行之公司治理,應得於審計委員會外另設置監察人加強監督若甲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A銀行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獨立董事當然解任若審計委員會就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事項為決議時,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為有效之決議 (B) 22 A證券商(下稱A公司)聘請甲為經理人,甲任期中表現優異且為A公司創造不少獲利,但事後發現甲於就任前一年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由於聘任經理人乃公司自治事項,A公司仍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聘任甲為經理人甲有當然解任事由,應即喪失經理人職位甲有當然解任事由,但因其表現優異,故A公司可再重新聘任甲為經理人縱使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紀錄,對甲擔任A公司經理人並無影響 (B) 23 商業原始憑證因意外事故毀損而另行繕製時,應由何人簽章,憑以記帳?主辦會計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經辦或主管該事項之人員經理人 (B) 24 依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全部共有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商業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日期,由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即可商業更換新帳簿時,於舊帳簿空白首頁上加蓋「空白作廢」戳記即可 (A) 25 當一個人使財務報表不實時,如他(她)於事前曾提出更正的意見,且有確實證據的話,再加上他(她)的身分是以下那一種人,其刑責才可能可以減輕?主辦會計人員查帳會計師代客記帳業者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本站所有內容皆為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版權所有,未經同意請勿任意複製、轉載、發行或刊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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