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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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DAHS 系統係指監測設施後端之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 之軟體與硬體,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其相 關內容應符合CEMS 管理辦法附錄九、監測設施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23條)本署於100年9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0800號函及104年3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40013472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7.11.13 公(發)布字號: 環署空字第1070092255號 內容: 主旨:本署於100 年9 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0800號函及104      年3 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40013472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C      EMS管理辦法)附錄十、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等文件之項目內容規      定,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含監測數據擷取及處理系統(Data      AcquisitionandHandlingSystem,DAHS)功能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

前述DAHS系統係指監測設施後端之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      之軟體與硬體,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其相      關內容應符合CEMS管理辦法附錄九、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      理規範。

 二、公私場所進行DAHS系統之更新或修改時,應依CEMS管理辦法第       9 條第1 項規定辦理監測設施之汰換作業程序,俾利確認監測      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符合法規規範。

爰此,100 年9 月       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0800號函及104 年3 月11日環署      空字第1040013472號函之說明四,將DAHS系統認定為連線設施      之一部分,且涉及該系統程式更新或修改之情事,認定屬連線設施      之汰換作業,因函釋內容已與本署92年12月3 日發布CEMS      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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