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23條)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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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設施應每日進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其測試偏移大於一定範圍 者,其監測數據視為無效數據。

其中氣狀污染物之測試偏移大於設 施規格值之兩倍,即每日零點偏移測試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23條)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6.02.03 公(發)布字號: 1060003576 內容: 主旨:函詢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      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及數據記錄器之規範,以及安      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八規定,另管理      辦法附錄二、(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規定      ,其零點偏移(24小時)≦3%全幅,全幅偏移(24時)≦3      %全幅。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13條及附錄九、(五)無效數據之認定規定,監      測設施應每日進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其測試偏移大於一定範圍      者,其監測數據視為無效數據。

其中氣狀污染物之測試偏移大於設      施規格值之兩倍,即每日零點偏移測試或全幅偏移測試之誤差超過       6%時,視為無效數據。

同管理辦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並      規範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達85% 以上。

前揭規      定係規範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及應符合有效監測時數規定,以確保      監測設施與其數據之正確性。

另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略以:「違      反... 第15條第1 項... 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5      6條規定辦理。

」。

 三、有關公私場所進行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零點偏移測試或      全幅偏移測試,如經查核發現未符合監測設施性能規範,應依管理      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要求該公私場所其監測設施之性能規      格應符合相關規範;另如確認其零點偏移或全幅偏移測試誤差超過       6%時,應視為無效數據,倘該公私場所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      未達85%以上,則屬違反管理辦法第15 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應依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      處分並限期改善,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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