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告訴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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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 常見問答(New) 告訴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救濟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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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前三條規定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 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其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