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形下,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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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為「有償契約」,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擔保之責;不動產之買賣,常涉及該不動產 ...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 ... 在什麼情形下,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   買賣為「有償契約」,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擔保之責;不動產之買賣,常涉及該不動產即買賣之標的是否具有「物之瑕疵」。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此即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三號判決表示:「所謂物之瑕疵,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若出賣物其所念數量短少,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所久缺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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