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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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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