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擅自停業,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 恩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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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業係指公司為於一段時間內因特定原因暫停營業,公司依然存在,之後仍可復業繼續經營。
而因公司停業僅是「暫時」狀態,與公司解散「永久」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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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公司商務、智慧財產權
2010/04/02
有限公司董事擅自停業,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公司停業係指公司為於一段時間內因特定原因暫停營業,公司依然存在,之後仍可復業繼續經營。
而因公司停業僅是「暫時」狀態,與公司解散「永久」消滅人格不同,故須經過之法定程序較為簡便。
參照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之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是以,若公司欲暫時停業,原則上僅須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或董事長)填具申請書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辦公司停業登記即可,且公司法對於公司停業之規定,亦未如解散時一般,有明文規定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然而,公司若停止營業,對於公司營利與股東權益影響甚鉅,倘若有限公司之董事擅自向主管機關辦理停業登記,雖然於外觀上符合法令規範,但若因此造成公司受有損害,自得向該董事請求賠償。
蓋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2條之規定:「董事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另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有限公司之董事如果非是基於公司利益之考量,或違背其餘股東之決定,而擅自停止營業,並辦理停業登記,對於公司所有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再者,有限公司董事擅自停業之行為,已違背其受託執行職務之義務,應可將其解任。
公司法雖未有董事解任之規定,但解釋上與董事選任相同,即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公司法第108條選任董事之規定),將該名董事解任,並選任新董事,進行公司復業。
附帶一題,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1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1個月以上者,可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若未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即有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情事,得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公司若未向申辦停業登記而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者,主管機關尚可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公司解散(參照公司法第10條),不可不慎。
本文作者:蘇家宏律師/周依潔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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