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制度說明 - 高雄市總量管制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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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總量管制是分別就符合及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進一步強化空氣污染減量工作,藉由掌握總量管制區域之排放總量,以此作為基線,於各實施期程訂定各污染源及空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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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整體制度說明
整體制度說明
(一)何謂總量管制?
答:總量管制是分別就符合及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進一步強化空氣污染減量工作,藉由掌握總量管制區域之排放總量,以此作為基線,於各實施期程訂定各污染源及空氣污染物之減量目標,並依目標削減排放量,以達管制需求與空氣品質之期待。
(二)總量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答:目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管制空氣污染物物種為粒狀污染物(簡稱TSP)、硫氧化物(簡稱SOx)、氮氧化物(簡稱NOx)及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未來其他地區推動總量管制時,會依該區域之空氣品質現況,評估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三)為何優先於高屏地區推動總量管制?
答:高屏地區重工業密集,加諸地形及氣候條件交互影響,可吸入性懸浮微粒及臭氧平均濃度長年高於全台其他地區,是目前全國唯一懸浮微粒與臭氧均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為加速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優先擇定高屏區域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
(四)實施總量管制後,高屏地區業者應立即配合事項為何?
答:總量管制公告實施後,屬空污法第21條第1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即排放量申報第1-2批對象),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管制污染物排放量,地方主管機關依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後,公私場所依污防書之各期程目標削減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為何總量管制計畫僅針對工廠(固定污染源)管制?
答:
空污法第8條授權環保署視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實施總量管制,針對固定污染源訂定管制規範,並依同法第9條規定,透過交易及拍賣機制誘使各類排放源減量。
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之空氣污染管制策略是全面考量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管制,提供主管機關多元之管制措施,如: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潔淨燃料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交通管理措施、道路揚塵改善、抑制河川揚塵等,並不限定管制固定污染源。
(六)總量管制有何經濟誘因?
答:
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總量管制目標減量時,若公私場所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時,其差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未來可作為擴廠之用,或透過交易回收防制措施成本等。
地方主管機關亦可依空污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檢討修正收費費率,促使公私場所污染減量意願提高。
(七)高屏地區總量管制之預期成效?
答:
環境效益面,第一期程規範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為5%,並配合固定、移動與逸散污染源行政管制策略,降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排放總量,以達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經濟效益面,針對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促進老舊工廠提升防制措施或進行設備汰舊換新,另亦增加綠色產業引進高屏地區之誘因,創造就業機會及相關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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