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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 ... 不明,經再查證其他相關住居所仍無法送達,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該通知單暨講習單並得於上班時間內到本所基隆監理站領取。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北市監基字第1100123370B號 主  旨:公示送達洪丁田君等10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第2次開單)。

依  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及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冊內洪丁田君等10員逾期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本所基隆監理站製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單(第2次開單)並以雙掛號郵寄,因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再查證其他相關住居所仍無法送達,依上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該通知單暨講習單並得於上班時間內到本所基隆監理站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請自送達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講習,逾期未接受講習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處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三、公告清冊(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基隆監理站公告欄。

清冊(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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