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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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分則.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第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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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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