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法規資訊-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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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律師費及裁判費、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職業災害慰問金及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認識勞動局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主管簡介 機關通訊錄 機關聯絡資訊 交通資訊 就業職訓服務處 勞動檢查處 業務資訊 施政計畫 施政成果 紓困專區 勞工專區 企業專區 其他服務 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勞動條件服務 勞動基準法專區 公布違法事業單位 線上試算系統 勞動法令及檢查實務影片宣導 工作規則 勞工退休準備金 性別工作平等 企業托育 第84條之1約定書核備 職工福利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 不景氣縮短工時通報(無薪休假) 無礙身心健康對象工作申請(童工) 身障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職業訓練 補助業務 定額進用 職務再設計 身障街頭藝人 視障按摩 視障按摩服務據點 庇護工場 活動花絮 移工事務服務 外籍移工慰問金 通報業務 訪視查察 諮詢服務 活動集錦 網站連結 法令專區 合法聘僱 移工Let’sGO樂遊桃花園 反毒宣導-珍愛生命迎向未來 跨國勞動-移工在臺權益攻略 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技巧指導手冊 移工防疫專區 勞資關係服務 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仲裁 勞工權益基金 推行勞資會議 模範勞工選拔 工會籌組輔導 免費法律諮詢 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 勞動權益校園講座 法令講座影音宣導 勞資爭議律師陪同出席調解 桃園勞工學苑 勞工關懷中心 勞工關懷中心 志工園地 人事服務專區 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專區 宣導短片 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廉政服務專區 廉政宣導 廉政法規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業務 安全維護暨機密維護宣導 影音宣導 檢舉管道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公告專區 便民服務 互動討論專區 1999桃園市民諮詢服務熱線 線上申辦 線上報名(課程資訊) 檔案下載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會議室租借網站 施政成果透明資訊網 檔案應用專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桃園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應用申請書 委託書 政府資訊公開 國家賠償業務專區 108年國家賠償案件收結表 109年1月至12月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109年1月至6月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統計專區 公務統計方案 統計資料發布 性別統計 應用統計分析 視覺化查詢 性別主流化 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性別分析成果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性別平等計畫執行成果 歷次性平專責小組會議紀錄 性別平等專責小組委員名單 內部性別意識培力之教育訓練相關資料 員工內部歧視申訴機制 外部性平宣導之成果花絮 CEDAW簡介 留心洩密的管道,恪遵應守的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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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律師費及裁判費、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職業災害慰問金及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之範圍如下:(一)律師費及裁判費:指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而提起民事訴訟每一審級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指勞資爭議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回復工作權,或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期間原領工資,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於該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而申請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指工會幹部或個案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裁決事件之律師代理酬金。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或住院三日以上,經查證屬實發給之職業災害慰問金。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1、本款所稱關廠歇業,指雇主有終止事業營運之事實,但不以辦理註銷營業登記為限。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指爭議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勞工生活補助金:(1)勞工因雇主關廠歇業,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法定資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或資方允諾分期給付惟屆期一期未給付。

關廠歇業前六個月內,因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準用之。

(2)勞工因雇主未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提繳基金,或因關廠歇業雇主行蹤不明,致無法請求墊償工資。

(3)勞資爭議案件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下稱本局)審核認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裁判費、律師費、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1、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2、勞資爭議需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但經勞動部裁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者: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三)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1、本國籍者: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不在此限。

2、外國籍者: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合法工作,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

(四)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者:1、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2、勞資爭議需經本局勞資爭議調解。

除前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外,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為限。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名冊、委任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並按申請補助項目,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一)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裁判費收據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律師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三)申請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無資力之證明文件(全戶綜合所得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五)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應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職業災害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給付核准函影本,或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證明)、住院達三日以上證明書正本、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及勞動部核發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函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如為外國籍勞工,須檢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六)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者,應於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廠歇業實地會勘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經本局認定雇主關廠歇業之證明文件、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法定資遣費、退休金、領取不足額或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

無法證明於關廠歇業時在職者,應提供關廠歇業前半年內薪資證明。

依前項第五款申請補助者,如未在國內設籍,所檢附之身分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任書及帳戶資料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如檢附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譯本。

第一項申請案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或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關於律師費、裁判費及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之補助,同一雇主同一事件之爭議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限。

但經本局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及繳還規定如下:(一)裁判費:1、依法院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判費者,申請人應於獲償後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1、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個案勞工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三)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

但終局判決確定,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四)裁決律師費代理酬金: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職業災害慰問金: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或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外國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但具有低收入戶身分、未加入勞工保險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簽核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者:住院三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但如有經醫師證明需專人看護者,加發新臺幣五千元。

5、本款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6、同一職業災害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以一次為限,已依本要點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失能給付核定後一年內提出慰問金差額申請。

(六)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事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費用,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判費用或律師費,或雇主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申請人經本局通知限期繳還補助款,屆期仍未繳還或申請人怠為執行權利,致未能獲償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訴追,且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一)律師費及裁判費:1、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

2、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3、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二)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1、最近一年個人所得高於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2、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3、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三)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1、外市籍勞工得向其設籍之縣(市)政府申請相關補助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2、不得重複請領其他縣(市)政府相關慰問金。

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八、本要點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

九、勞資爭議發生於本辦法施行前,其爭議仍在進行中者,適用本要點。

十、本要點所需表格,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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