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懷安/設計是什麼?與藝術之間存在哪些不同? | 沃草烙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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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是一種創造計畫的活動,根據這樣的計畫,使用某物可以履行某個功能。

設計與藝術的不同. 現在,我們有了一個可行的設計概念。

接著,讓我們看看它會 ...  邢懷安/設計是什麼?與藝術之間存在哪些不同?|沃草烙哲學|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IE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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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從許多面向評價設計,而審美理應是其中之一。

好不好看會影響我們是否使用某個設計物,可見「美感」是設計的重要價值。

不過,要從審美的角度理解設計,我們得要釐清為何一個東西是作為設計而讓人覺得美。

如果一張海報提供卓越的審美經驗,顯然會有很好的評價,但這不一定是因為我們將其視為設計而這麼覺得。

英國的設計工作室「WhyNotAssociates」為皇家藝術學院(RoyalAcademyofArts)在1997年舉辦的「感官(Sensation)」展覽所設計的海報提供我們撩撥的視覺張力,而有顯著的審美價值,這讓許多人用「藝術品」來指稱這件作品。

那麼,當我們在欣賞這張海報時,為何不就把它當作藝術欣賞就好,而要特別去討論它作為設計的審美? 在之前的文章,我曾介紹哲學家帕森斯(GlennParsons)與卡爾森(AllenCarlson)提出的功能美(functionalbeauty)理論,說明我們可以如何對設計進行審美,並論及如此方法應用於藝術的可能性。

不過,好的美學理論不只要能提供設計、藝術等各種不同類別東西的審美,一個概括的解釋,也要能呈現這些審美實作各自不同之處。

而如果我們要更進一步分析「設計」的審美,便得釐清一個東西作為設計有何特殊性,而值得我們深究。

可以想見,這會有賴一個清楚的設計概念。

以下將介紹帕森斯提出的設計概念。

在概述他的說法後,我會提出一些反駁,並說明可以如何修正。

接著,會呈現如何以修正後的概念區分設計與藝術,進而指出「設計的審美」特殊的地方。

設計就是解決問題嗎? 我們可以從兩個面向思考設計是什麼:首先,提到設計,我們說的可能是被使用、欣賞的東西,亦即某種「對象」。

此外,我們也會將設計視為人類產出特定成果的過程。

在這樣的觀點下,設計是一種「實作」。

為了方便理解,接下來我會稱後者為「設計」,前者為「設計物」。

談到設計物我們常有的直覺是:設計物是人造的,而與自然的東西相對立。

至於設計的實作,也常被當作創造某個東西的活動。

例如,我們會認為設計師創造了車子、海報、服飾等。

不過,並非任何人造物都算設計物。

例如,把一張紙揉成一團,也形成一個人造物。

但我們通常不會說這樣的東西是設計物。

漫無目的地創造東西不算設計,進行設計勢必有其意圖。

我們總是因著設計物具有某種功能,所以投入設計的實作。

像椅子可以拿來坐,商標可以讓消費者認出某個企業等。

然而,並非有意圖地創造就算設計。

即使有個工人因為想蓋出適宜人居的房子而投入建築的創造,我們也不會覺得他做的是設計。

關鍵在於,工人做的是讓房子從無到有,至於房子應該長什麼樣、有何功能,絕大部分是建築設計師想好的。

因此,設計不只讓某個東西有功能,還是決定其功能的活動。

好的設計概念應該至少滿足兩個條件: (1)設計的產物是有功能的 (2)主要決定產物有何功能的是設計的實作,而不是產製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活動 帕森斯在《設計的哲學》一書提出了哲學界目前最完整的設計定義。

1 針對條件(1),他將設計物的功能理解為「解決某種問題」。

於是,設計被視為一種解決問題的活動。

基於條件(2),他認為設計創造的是解決問題的計畫。

亦即,設計師在上游計畫好設計物要解決什麼問題、怎麼解決問題,其他參與下游產製流程的人則是計畫的執行者。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將帕森斯的設計定義整理如下: 設計是一種創造計畫的活動,根據這樣的計畫,使用某物可以解決某個問題。

帕森斯的設計概念解釋了設計具有意圖,以及決定產物功能的面向。

然而,近來設計界對解決問題的概念有所反彈。

英國設計師鄧恩(AnthonyDunne)與拉比(FionaRaby)即認為設計做的不一定是解決問題,而可能是提出問題。

他們在《推測設計》一書中,主張我們可以「.......運用設計來推測事物能呈現何種面貌。

這種設計型式靠想像力成長茁壯,意在開啟新的視野來觀察有時被稱為『棘手』的問題、創造空間來辯論另類的生存方式,以及鼓舞、慫恿想像力自由流動。

」2 例如,臺灣設計師顧廣毅的作品《延遲青春》,即以醫療裝置、影片及其他設計物的展示,虛構了2050年台灣的性醫療場景。

其中我們可以看到保守團體透過政治干預,改變未來的性別政策,促使政府以原用於治療性早熟的藥物,延後青少年性成熟的時間,以控制其性自主。

以此為例,可以看出《推測設計》不以解決問題為導向,而意在提出問題,促使人們思考或批判既定的觀點。

對此,帕森斯可以反駁:像《延遲青春》提出性自主的問題,讓我們有所反思,便解決了「相關議題欠缺討論」的問題。

所以,提出問題也是一種問題的解方。

不過,「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作仍有不同。

當我們在解決某個問題,通常是先有問題,接著去想怎麼解決。

但在提出問題時,我們一般不會預設它跟哪些更大架構的議題有關。

當然,對這些議題的敏感度,常是促使我們發現某些有趣的現象,進而有所探問的因子。

然而,我們不會先想好背後要討論的議題是什麼,再提出問題。

相反地,我們通常是透過提出問題的過程,逐漸釐清眼前議題的全貌。

3 因此,解決問題的設計概念需要調整,以容納推測設計的實作。

前面提過,帕森斯為了解釋設計物的功能性,所以提出「解決問題」的想法。

要符合這個條件,又不侷限於解決問題,其實只要將設計理解為一種履行功能的計畫就好。

根據這樣的觀點,解決問題跟提出問題分屬兩種不同的功能類別,其各別的實作則包含不同的設計模式。

如果上述的分析是對的,我們就可以用以下概念進行後續的分析: 設計是一種創造計畫的活動,根據這樣的計畫,使用某物可以履行某個功能。

設計與藝術的不同 現在,我們有了一個可行的設計概念。

接著,讓我們看看它會如何呈現設計與藝術的不同。

直覺上,一個東西之所以是藝術,正因為它不特別用來做什麼事——亦即,藝術創作是為了藝術本身。

這讓人們傾向認為設計跟藝術最大的不同在於功能性。

然而,我已在之前的文章說明過藝術也有其功能。

4一直以來,藝術家透過藝術傳達自己的感受,或對特定議題發聲。

藝術顯而易見的功能至少包括提供審美經驗、引起共感、啟發思考等等。

5 那麼,目前的設計概念如何讓我們釐清設計跟藝術的區別?根據前面的理解,設計提供的是「創造某個東西的計畫」。

由此觀之,設計的實作創造的是計畫,而不是實際的東西。

那麼,真正將設計與藝術區分開來的,便是「計畫」的概念。

因為「做藝術」指的是創造藝術品本身而非其計畫,所以並不算是設計。

不過,這樣的區別不代表藝術創作的過程就不包含設計。

藝術家也依照特定計畫進行創作,而擬定創造藝術品的計畫就屬於設計的範疇了。

6 舉例而言,為了呈現特定質地,畫家可能會挑選或創造新的素材,繼而用在特定媒介上作畫,以表現某種感受或情緒。

一般來說,我們會將作畫的過程理解為藝術的實作。

至於設定要用何種素材、媒介的計畫,便可透過設計的概念解釋。

順著這樣的思路,我們可以理解到,藝術的產出會涉及設計的實作,而設計物當然也會有藝術的面向。

如果一張海報以傳遞情感、開啟想像為主要功能,那麼作者在創作的過程中勢必便會投入更多藝術的活動。

7 小結 透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釐清設計與藝術概念的區別,進而瞭解設計如何提供美感。

重要的是,設計與藝術是不同的實作,我們不該去分一個東西是設計物還是藝術品,而應該去理解一個人造物的創造涉及怎樣的實作,這些不同的實作又如何影響我們的審美。

一件作品的創造可以同時包含藝術和設計的實作。

如果說提供審美經驗是藝術的核心功能,設計便是讓作品得以成功實現審美功能的計畫。

8經由創意元素的選擇,包括媒介、敘事、素材等的規劃,設計為作品提供佈局,使其具有完整的結構。

因此,在欣賞一個設計良好的藝術品時,我們會感覺到不同形式元素,帶來的美感很「到位」的審美經驗。

9 缺乏好的設計,一個作品即使個別的形式元素再好,也沒辦法帶給我們整合的美感。

所以,如果能知道怎樣設計更好,不只對設計的價值有更多洞見,也可以讓我們更完整地理解藝術或其他日常物件的審美。

10 文:邢懷安,國立陽明大學心智哲學研究所碩士,臺北榮民總醫院見習醫師,台北設計與藝術指導協會學術顧問。

關注精神醫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美學相關哲學議題。

更多:Web|FB References Parsons,Glenn.2015.Thephilosophyofdesign.JohnWiley&Sons.Dunne,Anthony,&Raby,Fiona,2013,《推測設計》,洪世民譯,digitalmedicinetshut-pán-siā。

Zangwill,Nick.2007.Aestheticcrea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 關於設計的存有論議題,以及帕森斯對設計的定義,參見Parsons(2015)第一章。

摘自洪世民譯(2019)第24頁。

關於推測設計的概念及理論,參見Dunne&Raby(2013)。

林帕森斯還可以採取一種策略,就是否認推測設計算是一種設計。

不過,我看不出這有任何好處。

如果設計界普遍認為推測設計屬於設計的一個領域,設計哲學的研究應該試著對此提出解釋,而非將其排拒在理論外。

我們直覺上會覺得藝術沒有功能,可能是因為很多藝術品只有審美的功能,而不以工具導向的問題解決為目的。

可能會有人想藉由功能的劃分,解釋兩者的區別。

例如,設計執行世俗、日常的功能,滿足案主所需,而無涉情感、想法的表現;藝術則實現超凡、表達的功能,而傳遞深刻的經驗。

如此或許可以區分大部分的設計物和藝術品,有些設計物卻難以這麼歸類。

無論海報、建築等不同類型設計作品的創造,即使須考量案主的需求,我們仍可在設計史上看到許多設計師透過各種形式元素傳達批判性的思考,表現情緒甚至個人的性格等。

如此區分也可以讓我們進一步理解設計、藝術與工藝(craft)三種實作的差異。

如果設計確實是賦予東西功能的實作,一種對工藝的最佳解釋便是:工藝是創造東西的活動,且這樣的活動使某物具有特定功能。

以上分析如果正確,藝術便可算是工藝的一種,而藝術品跟其他工藝品最主要的差別即在於,藝術品主要實現的是審美的功能。

上述對工藝的理解都還只是雛形,而這恐怕需要另一篇文章去做更進一步的闡述,希望我有機會在後續的寫作繼續針對這點發展。

日常語言對設計物、藝術品的分類有時牽涉對這兩個領域的既定印象。

不過總的來說,當某物主要的功能不在於審美,我們便傾向將其理解為設計物。

關於藝術作為一種審美創造實作的觀點,參見Zangwill(2007)。

值得注意的是,設計的功能不在於帶來這樣的審美經驗。

創作藝術時涉及的設計實作,功能是讓藝術品的形式元素可以良好實現審美或其他功能。

隨之而生的審美經驗並非其目的,而更可能是設計的副產物。

我要感謝朱家安、彭星凱、顧廣毅及宮保睿在我撰寫這邊文章的過程中與我來回討論,並對內容與寫作給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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