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年判字第237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現在位置: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