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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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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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一般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
案件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二、第二組:營建相關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
申訴案件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三、第三組: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
檢查處分、答辯案件處理與勞工健康檢查督導及評鑑事項。
四、第四組:特定機械設備、相關行業之檢查、發證、職業災害申訴案
件檢查、代行檢查機械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五、第五組: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宣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推廣、勞動
統計分析、諮詢輔導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綜合
規劃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及其
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技正、檢查員、組員、技士、技佐、辦
事員、書記。
第五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處為執行特種檢查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第九條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第十一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技正。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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