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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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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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一般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 案件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二、第二組:營建相關行業之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 申訴案件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三、第三組: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 檢查處分、答辯案件處理與勞工健康檢查督導及評鑑事項。

四、第四組:特定機械設備、相關行業之檢查、發證、職業災害申訴案 件檢查、代行檢查機械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事項。

五、第五組: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宣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推廣、勞動 統計分析、諮詢輔導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綜合 規劃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及其 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技正、檢查員、組員、技士、技佐、辦 事員、書記。

第五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處為執行特種檢查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第九條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第十一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五、主任。

六、技正。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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