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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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代書0982969556】地址: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三和路120-20號;簽約中心: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50號 部落格全站分類: Jun27Sat201516:07   何謂剩餘財產請求權?要件為何? 民法第10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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