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 蓮花地政士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許代書0982969556】地址: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三和路120-20號;簽約中心: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50號
部落格全站分類:
Jun27Sat201516:07
何謂剩餘財產請求權?要件為何?
民法第10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