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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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9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

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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