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 使法條更淺顯易懂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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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修法將在各項之前冠以1、2、3等序號數字,以利辨識、引用,法律條文並得視需要加註條文要旨,使民眾一望即知該條文的要點;另外,也同步要求行政部門草擬法規,一個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97年前影音資料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查詢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使法條更淺顯易懂 日期:107-03-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法規會今(27)日表示,將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在草擬法條時,除應使用簡單、淺顯易懂的文字外,法條的格式排版也要更明確、容易識別;還可用通俗名稱及加註條文要旨的方式,來幫助理解。

同時,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開闢專題,歡迎大家一起找尋現行法規中冷僻艱深的文字,提供相關機關檢討、修正。

法規會指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應使用通俗易懂、民眾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為落實該決議,該會特別邀集立法院法制局局長陳清雲、作家平路、中央警察大學教授羅傳賢、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及中央、地方各機關代表研商,希望透過多元並進的努力,使民眾更容易看得懂法條,對法條不具畏懼感,因知法守法而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法規會表示,在法條格式方面,現行法規條文的「項」不冠數字,然而隨著社會變遷,法條規定愈趨複雜,分項愈形繁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均多達13項。

未來修法將在各項之前冠以1、2、3等序號數字,以利辨識、引用,法律條文並得視需要加註條文要旨,使民眾一望即知該條文的要點;另外,也同步要求行政部門草擬法規,一個條文只規範一個重點,原則上也不要超過5項,避免條文結構過於龐雜,不易辨識及理解。

法規會指出,在法條實質內容方面,規定法條如有使用學名、專有名詞或其他顯非一般人易於理解的名詞,可加註一般共同理解的通俗名稱,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加註通俗名稱為「SARS」、「去氧核醣核酸」加註通俗名稱為「DNA」、「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加註通俗名稱為「愛滋病毒」,與生活用語契合,拉近民眾與法條的距離。

行政院法規會主委劉文仕表示,司改國是會議正是看見民眾對於法律的疏離、陌生,因而產生排斥、不信任感,所以要求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讓將來的法條可以使用通俗易讀的文字,讓民眾能看懂法條,增進對法規的理解與親近。

該修正草案目前已登載在「眾開講」,並開闢專題,歡迎大家一起來找出冷僻難懂的文字,提供有關機關檢討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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