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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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2.25. 發布字號:, 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2.25 發布字號: 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內容: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   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   關之事務。

    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   成員,或協助履約。

六、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   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者。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七)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    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    決定者。

立法理由: 8.1110225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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