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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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2.25. 發布字號:, 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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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02.25
發布字號:
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內容: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
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
關之事務。
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
成員,或協助履約。
六、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
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者。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七)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
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
決定者。
立法理由:
8.1110225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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