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申請、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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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行共通性載具──手機號碼條碼(以下簡稱手機條碼),方便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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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1.08.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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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申請、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05月15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107年08月02日
發文字號:
資第字第10700026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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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申請、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為推行共通性載具──手機號碼條碼(以下簡稱手機條碼),方便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手機條碼之申請、列印、金融帳戶設定、手機條碼歸戶設定及維護相關功能。
三、 手機條碼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四、 手機條碼之申請與列印
(一)消費者可於整合服務平台上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以申請手機條碼,該平台之系統將自動以簡訊方式配送四位驗證碼至該手機。
消費者於申請畫面輸入驗證碼後,手機條碼隨即產生並可自行列印。
(二)整合服務平台之系統將寄發驗證信至消費者輸入之電子郵件信箱,消費者須回覆驗證信以開啓「驗證碼變更」、「中獎通知」之功能。
若未回覆驗證信,消費者將無法行使前述權利。
五、手機條碼之金融帳戶設定與匯款作業
(一)消費者同意「手機條碼中獎匯款服務須知」,並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號碼、金融機構代號、金融帳戶號碼(以下簡稱「領獎資料」)後,即完成設定中獎獎金匯款之金融帳戶(以下簡稱「金融帳戶」)。
消費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作為領獎用途之必要範圍使用,並須與金融帳戶所有人之個人資料一致,否則將造成匯款作業失敗。
(二)消費者應於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3:59前完成金融帳戶設定,該期中獎獎金始得匯入該指定金融帳戶。
消費者於當期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00後進行金融帳戶更改或取消之設定,該設定自次期中獎發票作業生效。
(三)整合服務平台於統一發票開獎日之翌月6日起進行匯款作業。
(四)中獎獎金匯款失敗時,消費者收到整合服務平台通知後,消費者應主動並最遲於該期發票開獎日後3個月內完成領獎資料更正。
消費者單方取消匯款服務設定、未提供正確領獎資料或領獎資料填寫不全致無法匯款,及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匯款失敗及無法於領獎期限領獎時,消費者須自負責任。
六、 手機條碼之規格
消費者印製之條碼內容包含條碼本體,條碼下方為消費者手機號碼之末3碼、「手機條碼:」及手機條碼之文字,字體大小應介於8至12點之間,條碼長度為6公分X2公分。
(168) 手機條碼:/-KX7+4Q
(範例: )
七、 手機條碼之使用
(一)消費者同時出示手機條碼及其他載具時,以手機條碼作為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
(二)開立電子發票之消費通路營業人須全面配合接受手機條碼作為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得拒絕之。
八、 手機條碼之發票查詢
消費者得於消費48小時後至整合服務平台或多媒體資訊服務站(以下簡稱「KIOSK」),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查詢發票資訊。
九、 手機條碼之報核作業
(一)取得統一編號之政府機關、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單位(以下合稱「事業單位」)於採購時,得要求營業人於電子發票註記事業單位統一編號及手機條碼,以進行報核作業。
(二)事業單位人員採購時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者,於採購48小時後得連線至整合服務平台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以查詢發票資訊。
(三)事業單位於採購48小時後,得以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政府憑證登入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或下載事業單位人員採購之發票資訊及經加密之手機條碼。
(四)事業單位得以員工之手機條碼對應員工編號以歸屬內部核銷作業,惟對手機條碼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
(五)已註記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為核銷之合法原始憑證。
十、 手機條碼之發票捐贈
消費者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得同時出示愛心碼為捐贈電子發票之意思表示,或於消費48小時以後,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整合服務平台或KIOSK捐贈電子發票。
消費者已捐贈之電子發票,其發票字軌後三碼將予以隱藏。
十一、 手機條碼歸戶至自然人憑證
消費者可於整合服務平台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後,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進行歸戶。
十二、 手機條碼之對領獎
(一)以手機條碼索取之電子發票中獎時,整合服務平台將寄送中獎通知至消費者經驗證之電子郵件信箱。
(二)手機條碼設定金融帳戶者,中獎獎金將由財政部於扣除應納稅額後直接匯款。
(三)歸戶或未歸戶至自然人憑證之手機條碼,且未設定金融帳戶者,消費者僅得至KIOSK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列印紙本電子發票進行領獎。
十三、 手機條碼之毀損或遺失處理
手機條碼毀損或遺失時,消費者可至整合服務平台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重新列印手機條碼。
十四、 手機號碼之更換
(一)消費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項之程序申請新手機條碼及驗證碼,原先申請之手機條碼及驗證碼仍得繼續使用。
(二)不同之消費者以相同之手機號碼申請手機條碼時,由於前後申請之手機條碼並不相同,故各手機條碼之權利義務各自獨立。
十五、 手機條碼之維護
(一)忘記驗證碼
1. 消費者忘記驗證碼時,可至整合服務平台申請重新配送驗證碼,並傳送至消費者經驗證之電子郵件信箱。
2. 消費者同時忘記驗證碼及電子郵件信箱時,得以同一手機號碼重新申請一組手機條碼及驗證碼。
(二)變更驗證碼和電子郵件信箱
消費者可於整合服務平台上變更「驗證碼」和「電子郵件信箱」,惟不得同時變更之。
任何設定的變更整合服務平台均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消費者。
(三)領獎資料之更正或刪除
消費者得更正或刪除已設定之領獎資料,當領獎資料刪除時,即表示消費者取消中獎匯款服務設定。
惟上開領獎資料均屬必填欄位,整合服務平台對於領獎資料不全及錯誤所生匯款失敗,不負任何責任。
十六、 手機條碼歸戶之功能
為便利持多元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得享有與手機條碼相同之服務,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消費者得設定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之功能,適用本項功能之載具以整合服務平台之公告為準。
十七、 手機條碼歸戶之設定
(一)消費者須已申請手機條碼,其申請方式詳見本注意事項第四項。
(二)消費者得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後,依序以讀卡機讀取欲歸戶之載具,手機條碼則須以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方式進行歸戶設定,完成該次歸戶設定後,即可繼續設定下一筆載具。
(三)悠遊卡除以本項第(二)點以讀卡方式設定歸戶外,消費者得使用KIOSK讀取悠遊卡並輸入電子郵件信箱,收取整合服務平台寄發之「悠遊卡隱碼」及「驗證碼」通知信後,再登入整合服務平台更改驗證碼,其後即得以輸入「悠遊卡隱碼」及「驗證碼」歸戶至手機條碼。
(四)未歸戶至特定自然人憑證之載具,僅得設定歸戶至一組手機條碼。
若該載具先前已歸戶至其他手機條碼,則於消費者設定歸戶至新手機條碼時,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判讀並禁止消費者再行設定歸戶至手機條碼。
(五)手機條碼歸戶至另一手機條碼時,前手機條碼下個別載具亦併同歸戶至後手機條碼,且個別載具與前手機條碼之歸戶設定,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解除。
前手機條碼和所有載具之查詢、管理及匯款作業以後手機條碼之資料為依據。
十八、 手機條碼歸戶之查詢及管理
(一)消費者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後,即可查詢該手機條碼下所有已設定歸戶之載具清單,並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五項新增其他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以及依本項解除特定載具之歸戶設定。
(二)手機條碼設定有金融帳戶者,若解除特定載具與該手機條碼之歸戶,即取消該特定載具之匯款服務設定。
十九、 手機條碼歸戶之對領獎
(一)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所索取之電子發票中獎時,整合服務平台將寄發中獎通知至經消費者驗證之電子郵件信箱。
(二)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所索取之電子發票中獎時,手機條碼未設定金融帳戶者,消費者得持該中獎電子發票之載具,於KIOSK列印紙本電子發票以進行領獎。
(三)手機條碼已設定金融帳戶者,已歸戶至該手機條碼之載具之中獎電子發票獎金,將由財政部直接匯入該金融帳戶,消費者不得再行列印紙本電子發票。
二十、 手機條碼歸戶與自然人憑證歸戶競合之注意事項
(一)消費者所持之載具,得選擇手機條碼歸戶或自然人憑證歸戶,惟兩種方式僅得擇一為之。
(二)為避免重複通知或匯款,已歸戶至特定自然人憑證下之載具,均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判讀並禁止消費者再行設定歸戶至手機條碼。
惟消費者可解除特定載具之自然人憑證歸戶設定後,再歸戶至手機條碼。
(三)為避免重複通知或匯款,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載具,均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判讀並禁止消費者再行歸戶至自然人憑證。
惟消費者可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項,解除特定載具之手機條碼歸戶設定後,再歸戶至自然人憑證。
(四)手機條碼原有已歸戶之個別載具,於手機條碼歸戶至自然人憑證時起,併同歸戶至自然人憑證,該個別載具原有與手機條碼之歸戶設定,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解除,消費者完成自然人憑證歸戶後,手機條碼和個別載具之發票查詢、管理、領獎或匯款作業以自然人憑證為依據。
消費者得以自然人憑證進行查詢,並以各中獎載具列印紙本電子發票,自然人憑證設定中獎獎金匯款者,則中獎獎金於扣除應納稅額後直接匯款。
(五)手機條碼如已設定金融帳戶,嗣後歸戶至自然人憑證時,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以自然人憑證所設定之金融帳戶為手機條碼之中獎獎金匯款帳戶,並停用手機條碼原先設定之金融帳戶。
若自然人憑證未設定金融帳戶,消費者得選擇以手機條碼所設定之金融帳戶為自然人憑證所設定之中獎獎金匯款帳戶;消費者另行於自然人憑證設定新金融帳戶時,手機條碼原已設定之金融帳戶則停用之,此時消費者得選擇取消個別載具之匯款功能,而持各中獎載具至KIOSK列印紙本電子發票。
(六)已歸戶至自然人憑證之手機條碼,將由整合服務平台自動判讀並禁止消費者再將其他載具歸戶至該手機條碼,但消費者得將其他載具個別歸戶至自然人憑證。
二十一、 其他事項
(一)手機條碼之相關注意事項與使用規則,以整合服務平台所公布者為依據。
(二)本注意事項有未盡事宜,由主管機關修正並公布於整合服務平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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