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8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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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2年07月01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少年及家事目 第85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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