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使用生煤與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為燃料之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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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公告之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且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為燃料 ...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12.1506:2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桃園縣使用生煤與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12月16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6年03月03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1條 桃園縣政府為加強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管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公告之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且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為燃料者。

第3條 前條應定期檢測之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氣體組成及排放流率;檢測頻率級數為第一級,應每三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

第4條 依本辦法執行定期檢測,應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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