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罰金 - World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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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審酌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復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 ...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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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呼氣濃度:0.24mg/l以下; 交通工具種類:機車; 行駛及被查獲地點:直轄市、縣市道路; 犯罪手段. 車內有搭載其他乘客:否; 有酒駕以外,足以影響交通安全之其他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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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判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審酌被告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復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 ...
- 4中華民國刑法§185-3-全國法規資料庫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 ...
- 5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