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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案予大法庭後,以裁定撤銷提案者,編為「裁撤」字第某號。

大法庭事件及其各類聲請(明)事件終結後,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為裁判編號。

民國110年08月15日星期日15時49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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