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預告了你的預告」談觸電網的著作權風暴|蔡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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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車庫娛樂則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未曾授權觸電網基於自己營利之目的,自行修改使用車庫娛樂擁有權利之影片內容」,且在2018 年就曾經要求 ... Facebook Twitter Instagram YouTube Spotify Search ✕Menu 法白專題 頻道 判決白話文 法案白話文 時事白話文 法學白話文 副刊 專欄 Podcast 商店 關於我們 Writtenby投稿作者•2022-04-29• 18:07• 時事白話文 「我預告了你的預告」談觸電網的著作權風暴|蔡孟翰 作者:法律白話文資深編輯暨執業律師 日前媒體報導,著名電影網站「觸電網-TrueMovie電影情報入口」在臉書上宣布「下台一鞠躬」,表示經營12年、擁有超過57萬訂閱的YouTube頻道遭到國內影片發行商「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檢舉70多支預告片。

並表示車庫娛樂「不守承諾過河拆橋」。

對此,車庫娛樂則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出「未曾授權觸電網基於自己營利之目的,自行修改使用車庫娛樂擁有權利之影片內容」,且在2018年就曾經要求觸電網全數下架相關影片內容;並表示僅是就一切未經合法授權影片,向影音平台(YouTube)提出下架申請。

最後,也提及將針對觸電網的不實指控,追究該網站及其負責人所涉之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

不料,觸電網的站長嗣後又在臉書反擊,指出預告片介紹電影就是要讓大家進戲院看了電影,賺到的都是片商,稱車庫娛樂是「版權蟑螂在釣魚」。

此事件引起不小風波,雙方各執一詞的主張,也將延續到法庭上攻防。

其實,本次有關預告片的風波,也可以讓我們在這個案件中,留意背後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預告片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或許有人會認為,預告片本身就是有廣告性質,我們分享廣告就是幫忙宣傳,沒收取報酬就很不錯了,怎麼反過來對我提告呢?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保護人類精神創作的成果。

本法所保護的對象,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

因此,如果我拍了一部超感人的汽車廣告,劇情環繞在一個家庭的溫馨故事,結果沒多久後我發現,另一部房仲業的廣告不論在劇情、分鏡、台詞幾乎同出一轍,只差在演員不同,當然我們會認為後者廣告可能有侵害到前者的著作權。

同理,從預告片本身的內容來看,自然屬於視聽著作;即便預告片的目的是要宣傳、廣告電影,也不會因此改變它屬於著作的本質而應受到保護。

此外,預告片本身如果也具有原創性,甚至更該被視為是一個獨立的視聽著作。

試想,某部喜劇電影本身其實超難笑,但剪輯師超強,剪輯加上花俏的字卡,用預告片把電影包裝得超吸引人,結果觀眾進電影院後發現,兩小時的電影中有限的精彩笑點片段都已經在三十秒的預告片中暴雷光了,剩下的一小時五十九分又三十秒的部分超級無聊。

這時候,大家應該就不難認同預告片本身也是一個著作了吧。

而既然預告片是一個著作,享有著作權的保障,那如果他人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下,上傳在網路、加上自己的Logo或浮水印,那可能就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

此時,著作人除了可以主張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外,《著作權法》第91條也規定了刑事責任。

所以預告片都不能轉載了嗎? 在數年前,另一起在YouTube上涉及電影著作權糾紛的,就是以「X分鐘看電影」聞名的「谷阿莫」。

谷阿莫擅長將片長數小時的電影剪輯後,濃縮成數分鐘的劇情介紹,加上風趣的口吻,吸引不少觀眾,卻也因此遭到片商控告侵權。

而當時媒體及網友就以影評影片聞名的YouTuber「超粒方」作為對比。

超粒方當時受訪表示:自己因為擔心侵權,所以自己影片中所使用的片段,都是源自預告片。

欸?五年前的超粒方沒事,那為什麼現在的觸電網就有事呢?其實著作權人沒有積極主張權利,不代表就沒有侵害到著作權喔。

以谷阿莫為例,在谷阿莫發生著作權爭議前,他就已經在網路上傳重製的影片多年且富有名氣,但似乎都沒有片商跳出來控告谷阿莫侵權。

這或許是片商有自己商業性的考量,而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不代表這樣的行為就合法。

同樣的情況也適用在超粒方身上,如果超粒方未經片商授權,使用預告片的內容製作自己的影片,並非毫無侵權的可能喔。

於是,這時我們就可以用大家耳熟能詳的「合理使用」,來檢視預告片的使用問題。

原則上,著作的確是該受到保護,但是過度保護、限制他人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將可能妨礙知識、文化的傳播,對公共大眾也非好事。

因此,《著作權法》就規定「合理」使用著作的行為就不會構成侵權。

那麼如何使用才叫做合理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列舉了各種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為學校授課需要、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等等。

此外,《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也舉出應該綜合判斷的四要件,作為判斷使用到底是不是合理的標準: 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到底是商業目的或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二、著作的性質。

這裡指的是著作種類,端看是新聞報導、商業用途、學術研究等,在認定上都可能有不同結論。

三、利用他人著作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換句話說,應該同時檢視「質」和「量」,例如重製作品擷取電影90%片段當然不合理,但如果只擷取電影中10%的片段,但卻是電影最精華、精采未公開的部分,也不太容易被認定是合理使用。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也就是使用著作後,到底會對著作權人的市場權益產生何種衝擊。

例如我看完YouTuber的影片就覺得沒有再進戲院看正片的必要,自然就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市場利益、衝擊票房。

觸電網的狀況,該怎麼看? 預告片確實具有廣告性質,自然應該與其他著作的重製或改作在評價上有所不同且因預告片的性質,本身就是希望越來越多人看到越好,而轉發預告片應該也不至於讓觀眾因此就不進電影院看電影了,所以對著作的潛在市場收益或價值受到影響。

不過,當觸電網使用許多車庫娛樂的預告片,然後在片頭片尾加上網站logo、並且開啟盈利模式,如此行為是否還會落入合理使用的範圍,就不無疑問了。

或許可以打個比擬,糕餅店為了招攬生意,在店門口放一盤小包裝的試吃品讓客人可以品嚐,結果某位路人看見了,就整盤端回自己的店面招待客人。

想必糕餅店一定會不高興吧。

這件事件後續會如何發展,有興趣的大家可以持續關注,但也可以提醒各位,預告片也是享有著作權的,在當今網路發達、大家都可以是自媒體的時代,就更應該避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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