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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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 1. 為公司者,檢附最新之公司設定(變更)登記表;為中小企業者,應另檢附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 2. 為其他法人者,檢附相關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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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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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能源
鍋爐效率標準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
低壓單相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標準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光效因數基準
緊密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
車型或車輛耗能證明申請核發及驗證核章作業要點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新車抽測及複測作業要點
委託檢測機構或車輛製造廠辦理車輛耗能標準檢測認可作業要點
汽車、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機車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與標示格式
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107年10月1日生效)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之檢查方式
擴大設置LED路燈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要點」補助案件受理申請期間
LED路燈節能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水泥製造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與能源效率指標規定
夏月節電期間縣市節能示範競賽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鋼鐵製造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造紙業應遵行之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石化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電子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大學校院圖書館智慧照明研究示範計畫作業要點
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冰溫熱型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電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9年1月1日生效)
紡織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
電動小客車、電動小貨車(總重量在2500公斤以下)、電動小客貨兩用車及電動機器腳踏車耗能測試方式及測試值
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作業要點
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經濟部推動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要點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發光二極體先進照明推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要點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辦理「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檢查業務,自106年3月15日起實施。
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作業要點
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指定蒸汽鍋爐用途得不適用「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指定能源用戶使用蒸汽鍋爐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
少量車車輛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書相關申請暨審查作業規定
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7年1月1日生效)
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
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
道路照明管理單位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檢查作業要點
公告修正「智慧高效率照明系統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106年補助名單
包裝飲用水供水式開飲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109年1月1日生效)
空氣壓縮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10年1月1日生效)
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110年1月1日生效)
系統化節能改善示範推廣補助要點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09年7月1日實施)
雙燈帽LED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111年1月1日生效)
貯備型電開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公告受理申請110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之期間及優先補助項目
公告第3次受理申請111年「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之期間及優先補助項目
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111年「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受理申請補助期間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直轄市縣(市)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
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格式(111年1月1日生效)
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迴轉動力水泵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事項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認可及核給加權平均能效數額(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111年度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購買、受理申請期間、委託辦理機構及相關申請事宜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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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能源用戶使用高效率動力設備並加速汰換老舊設備,以提升產業生產效能及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期帶動國內動力與公用設備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得由能源局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辦理。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補助產品、補助金額、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3.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
(二)補助產品:於能源局公告補助購買期間內所購置合於下列條件之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且已內含電動機之完整產品:
1.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一至附件三),且登錄備查於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
2.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若屬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應達InternationalEfficiency3(簡稱IE3)以上等級,且應依「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查於能源局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3.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需非貿易法第十一條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內有「MP1」代號者;安裝於補助產品之可變速裝置(變頻器)亦同。
4.屬新品設備。
(三)補助金額:
1.依下二表補助基準規定計算每臺補助金額: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3.7kW至75kW
大於75kW至200kW
空
氣
壓
縮
機
固定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15)
2,700(元/kW)
2,400(元/kW)
固定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5)
1,000(元/kW)
700(元/kW)
活塞式
空氣壓縮機(d=15)
1,100(元/kW)
—
活塞式
空氣壓縮機(d=5)
1,000(元/kW)
—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7.5kW至75kW
大於75kW至200kW
空
氣
壓
縮
機
可變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25)
3,300(元/kW)
3,000(元/kW)
可變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15)
1,000(元/kW)
700(元/kW)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
0.75kW至37kW
大於37kW至75kW
大於75kW至150kW
大於150kW至200kW
風機
2,200(元/kW)
2,000(元/kW)
—
—
泵
2,400(元/kW)
2,200(元/kW)
2,800(元/kW)
3,200(元/kW)
2.補助上限及加成規定:
(1)同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但補助對象屬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2)補助對象屬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其補助金額依補助基準乘以一點二倍。
(四)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由能源局視年度預算每年公告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預算經費用罄時,能源局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四、 補助產品能源效率登錄及測試:
(一)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為使其產品符合補助產品之資格,應至能源局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申請補助產品檢核表(如附件四),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
(二)前款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應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AccreditationFoundation,簡稱TAF)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且該試驗報告所用之能源效率檢測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壓縮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0213(附錄C)或二○○九年以後版本之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簡稱ISO)1217(AnnexC)。
2.風機應符合一百零三年版CNS7778、二○○七年以後版本之ISO5801或二○○七年以後版本之美國送風機協會(AirMovementandControlAssociation,簡稱AMCA)210。
3.泵應符合一百零六年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6017之1級或2級規範或二○一二年以後版本之ISO9906之1級或2級規範。
(三)登錄產品經能源局或其委託機構(單位)審查合格後,發給登錄廠商備查通知。
(四)能源局得隨時就登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相關檢測費用由登錄產品之製造或進口廠商負擔之。
廠商拒絕抽測或產品經測試不合格者,能源局應註銷其登錄。
(五)辦理登錄之產品符合第三點第二款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規範,且取得於補助購買期間仍為有效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者,可依其取得節能標章產品之能源效率試驗報告辦理登錄,並應於登錄完成後,將該產品能源效率試驗報告正本及加蓋公司印鑑之節能標章使用證書影本,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
五、 申請者應於購置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於能源局公告之網址完成申請資料填報,且備齊下列應備文件郵寄至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申請補助,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證明文件」字樣:
(一)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如附件五),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二)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或蓋章,並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該發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票應有買受人名稱之抬頭及統一編號;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
2.應載明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補助產品品名及型號之送貨或出貨證明文件。
3.發票日期須在能源局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三)補助產品與產品裝置地點之彩色照片,並應清楚呈現補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如附件六)。
(四)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供者,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該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公司者,檢附最新之公司設定(變更)登記表;為中小企業者,應另檢附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2.為其他法人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文件及最近一年結算申報書。
3.為醫療機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五)補助產品安裝地址最近一期之電費收據影本。
(六)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號,並附金融機構存戶帳號封面影本。
(七)補助產品自用聲明與切結書(如附件七),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能源局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郵寄送達能源局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以掛號郵寄者依交郵當日郵戳為憑。
發票如以影本辦理補助申請,對於留存之發票正本,受補助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能源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能源局轉知審計機關。
六、 申請補助案件依申請送達之先後順序進行審核,能源局並得遴聘專家或技師協助審查。
審核時如對於申請補助產品數量、補助金額、安裝地點或其他相關事項認有疑慮,能源局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單位)進行現場稽核,並得請申請者或其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等相關人員出示補助產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 申請補助之應備文件未齊備或未符合規定者,能源局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得通知申請者或限期補正;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得駁回之。
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核通過者,能源局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應通知受補助者並辦理補助款撥付。
八、 為瞭解受補助產品使用及節電情形,能源局得於補助款撥付後五年內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單位)至受補助者處進行查核訪問,受補助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 本要點規定所應填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本要點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者應如實填載且保證切實遵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經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者不符補助對象之資格。
(二)購置之產品未經登錄備查於「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或其登錄遭註銷。
(三)應備文件未依規定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章,且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
(四)應備文件未齊備、未符合規定,或文件內容有偽造、變造或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且無法補正或未依通知期限完成補正。
(五)產品購買發票日期未在補助購買期間內。
(六)申請補助日期逾受理申請期間。
(七)申請補助金額超過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補助金額上限,其超過之部分。
(八)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能源局或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依第六點第二項或第八點規定辦理之相關查核作業。
(九)經查補助產品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十)經查政府相關資訊認定申請者或受補助者現況為歇業或停業。
(十一)受補助產品無正當理由於補助款撥付後五年內轉賣或處分。
(十二)同一受補助產品業已獲本要點補助,或經其他政府機關(計畫)補助。
(十三)有浮報、虛報、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不實文件之情事。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情事。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補助通知內,作為該補助通知之附款。
如經發現未確實依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發票之保存與銷毀者,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 本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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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23日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003803510號 主旨: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