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聚在桃園 會議及旅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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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範出團,如有違規情事,將不補助。
2. 每團至少20人以上(因應疫情將依實際狀況修正人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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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聚在桃園─會議及旅遊補助
更新:2022-04-19
發佈: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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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限:由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截至111年4月18日,剩餘名額約:5,409 人
■申請補助網址:請點我
■專案諮詢電話:(03)3322101#6202、#6203 轉「相聚在桃園」服務專員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9:00-17:00)
■為配合中央政策修改下列相關資訊:
出團人數:為至少8人以上出團
申請期限:申請出團日期不得更改,行程可依實際狀況微調,並最晚於出團前5個工作天(為配合中央政策
4/18~4/30期間可於出團前1工作天中午前申請完成)提供機關最終出團資訊(如人數、行程…等)。
A方案用餐照片:改為「旅客用餐相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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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振興桃園觀光旅遊,鼓勵旅行業者推廣本市團體旅遊及促進企業團體前來本市辦理會展及旅遊,提升本市觀光人潮。
二、 本補助案補助對象為舉辦來桃園市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者。
三、 本補助案出團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並於本補助案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補助。
四、 本補助案補助範圍及條件:
1. 請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規範出團,如有違規情事,將不補助。
2. 每團至少8人以上(因應疫情將依實際狀況修正人數)。
3. 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至少一夜須安排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須遵守旅宿房型及間數限制),並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若因旅行業者安排有誤,導致產生消費糾紛(含取消費用糾紛),由旅行業者全權負責。
4. 行程安排應納入A方案或B方案(至少須達成一種):
A方案:參訪桃園市景點至少兩處並於桃園市餐廳至少享用一正餐(甜點、糖水、飲料...等類型不算)。
B.方案:參訪桃園市景點至少一處並於桃園市合法場館進行會議至少一次。
*因應疫情狀況微調方案,出團前請注意本網站資訊*
5. 申請出團日期不得更改,行程可依實際狀況微調,並最晚於出團前5個工作天(為配合中央政策4/18~4/30期間可於出團前1工作天中午前申請完成)提供機關最終出團資訊(如人數、行程…等)。
6. 本案補助額度:旅行業者依規範申請行程符合本案補助條件並確實出團,補助出團之旅行業每位旅客新台幣700元整。
7. 旅行業依本案規定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前(含)完成本案規範之桃園旅遊行程,並於出團完竣日起20日曆天(含)內(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 旅行業申請補助程序:
1. 出團前:
(1) 事先申請:旅行業需至少於出團日前5個工作天(不包含出團當日;3/21~3/28不在此限、為配合中央政策4/18~4/30期間可於出團前1工作天中午前申請即可)上網填報向本局申請(https://www.surveycake.com/s/A2aae),並同時檢附保險名單。
※申請時之名單與最終出團名單替換率<=20%,超過部分不予補助(如原申請40人,最終提出名單替換10人,超出替換率2人不予補助),若申請後取消率過高則後續不得再次申請。
(2) 於遊程網頁及宣傳文宣上明顯位置註記「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團體旅遊補助」,並配合隨機抽查。
2. 將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協助審視是否符合本補助案,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查是否通過,如於出團前2天(不包含出團當日)未收到本局回覆,請致電確認(03-3322101#6202-團體旅遊專案服務人員)。
3. 出團中查核: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之旅行業者查核出團行程是否符合申請內容及補助條件,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必要時請旅客提供證件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旅行業者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停止補助(若不配合者當團不允核銷,若多次不配合者機關有權停止該旅行業者全額補助)。
4. 出團後核銷:應於出團完竣日起20個日曆天內(含),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六、 旅行業申請核銷應備文件:
1. 核銷應備文件:
2. 項目4原始憑證,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超過補助款項之發票或收據,得以影本核銷),三聯式發票請檢附二、三聯正本;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得另行開立收據代替;如入住免用統一發票之民宿,可使用收據核銷;如搭乘台鐵、高鐵、捷運,可擇一提供票根或團體購票證明佐證。
但航空團體機票或船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旅行業者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載明票號、或另附購票證明或艙單。
3. 若提供收據或發票總額小於本案當團申請補助金額,則以收據或發票總額核銷,如有參訪桃園景點門票及體驗活動費用或入住桃園旅宿第二晚以上之發票或收據,可提供作為費用依據。
經審查旅行業者申請核銷所提送文件,如未符合補助範圍及條件規定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七、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或經審查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八、 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但有前項後段之情形,於補正期限內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九、 本補助案核銷受理方式以各家旅行業獨立寄送為原則,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請寄送至: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收(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並備註申請「相聚在桃園會議及旅遊補助」及團體編號),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十、 旅行業依本補助案申請補助,不得合併其他政府補助標案、補助優惠並用,若有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十一、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附件檔案
附件1-原始憑證(.pdf)
附件2-住宿證明(範本)(.pdf)
附件3-領據(.pdf)
附件4-切結書(.pdf)
附件5-會議空間證明(範本)(.pdf)
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pdf)
附件填寫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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