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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大型煙囪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環保署自82年起開始實施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 CEMS)監測管制作業,於82年至92年期間 ... Togglenavigation 回首頁 中文版 English 成大首頁 聯絡我們 相關網站 關於我們 RCETS簡介組織架構與成員交通資訊相關法規中心現況研發成果 重點技術 離岸風場觀測運維低碳能資循環科技複合功能建築設計能源策略與政策環境監測管理科技微藻固碳及水淨化智慧電網與儲能 推廣服務 人才培育--教育部潔能系統整合與應用人才培育計畫國際合作在地實踐節水節能 產學合作 多元燃料節能減排與循環資材技術產學聯盟綠色建材產學聯盟亞洲微藻生技聯盟能源效率優化管理聯盟 研討會議 活動花絮 環境監測管理科技   回能策中心首頁 瀏覽人數:756 管制策略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資訊網 相關法規 排放趨勢 固定污染源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主要來源,但固定污染源家數眾多,為節省管制成本,故污染管制有必要從重大固定污染源開始著手。

為有效管理大型煙囪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環保署自82年起開始實施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s,CEMS)監測管制作業,於82年至92年期間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3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並於同年將原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作業規範」等3項法規合併,並修訂提升法律位階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針對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品保作業及連線作業訂定規範,以要求工廠落實煙道監測作業。

後於104年12月25日修正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為持續提升與強化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CEMS監控管制量能,環保署自CEMS管理辦法訂定發布後,已持續檢討修正CEMS相關管制措施,針對涉及行政管制、監測技術與資訊系統3項層面規範不斷檢討、測試及評估,經歷年多方確認與完整評估相關技術後,本署採分二階段強化CEMS監測管理措施,先就可立即施行項目於108年4月12日修正發布第1階段CEMS管理辦法,並於109年4月8日修正發布第2階段CEMS管理辦法,以持續提升CEMS監測數據品質,強化相關查核與防弊管制措施,擴大監測管制項目,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與整體管制一致性。

一、管制目的 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執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時,其設置、操作及連線應符合相關性能規範及傳輸格式之規定,俾利掌握其空氣污染物之即時排放狀況及實際排放量。

二、管制對象 本署自82年起至104年間已陸續公告第1批至第4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凡達公告條件之各行業鍋爐、廢棄物焚化爐、水泥業、鋼鐵冶煉業、石化業及紙漿業者均為列管對象,共計已連線監控全國113家公私場所及323根次排放管道(統計至108年12月止),已掌握全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約73%以上。

109年1月13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新增第5批管制對象,凡達公告條件之廢棄物焚化爐、鋼鐵冶煉業、廢氣燃燒塔及依環評承諾者均為列管對象,並規範自109年4月1日起,公私場所應於2年完成CEMS設置與連線作業,預計將可再增加納管約54根排放管道及112根廢氣燃燒塔,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掌握率將可提升至75%以上,並確實監控廢氣燃燒塔緊急排放狀況及廢氣成分。

三、監測項目 公私場所符合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列管條件者,應依規定之監測項目進行連續監測,並連線至地方環保局,監測項目包括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二氧化硫、總還原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氧氣、排放流率、各碳數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等,監測頻率為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為6分鐘1筆,氣狀污染物為15分鐘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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