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上之權利與義務-(一)言論自由 -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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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四種自由,總稱為意見自由,其中言論自由乃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支柱,沒有充份的言論自由,就不可能 ... 精采文章 更多...宏基及張善政如確定侵權!農委會:將追回5736萬並請其賠償?紙上辯論會!屏縣三候選人觀光政策比一比房東兒子拿假授權書簽約,房客二年付31萬飛了?從「陸軍軍官進出情色小吃部,檢舉人身分遭外洩」到「吹哨者保護法之立法」已婚蕭組長與馬警官,上摩鐵被抓包,聲請禁綠帽夫看「通姦報告」?泰北高中數學老師被資遣,「天天準時到校」共122次,只為做一件事?法國將積極推動「安樂死(輔助協助死亡)」,台灣呢?欠八千遭虐還被「草梗」性侵,最高法院不解,發回更審仍重判?她遭辱罵以「罵人價目表」求償16萬?法院舉例台鐵遭駭「登統戰消息」及「無權利保護必要」,仍判「南海」不准投資「雙子星」?呂秀蓮呼籲:蔡英文趕快處理「兵役制度」;美明審台灣政策法案(台海危機處理之道~三個相信+一個積極準備+一個和平對等的對話)行車糾紛!外送員鑽車窗遭拖行,「自招危難」不起訴~自招危難與緊急避難新婚不到一年,竟陪夫當街友,少婦睡公園二個月,終訴離?在公司「裝水回家」,一年後老闆竟「提告求償」?二審仍判敗訴定讞!台南逃犯殺警奪槍案,法務部召開「外役監標準檢討會議」有「初步決議」賣二手機,還要收開箱費一千元?搭計程車,司機竟强收20元干擾費?拾獲物如係手機,但內有個資、數位財產呢~民法第805-1條、第807條等之修法建議「大老闆」愛上「酒店妹」,不愛了分手,提告欲討回「裝潢費」?老司機不帶路,拖蝦船離不開新手村,怒告老司機?板橋「11年雨傘王」收攤,被收回經營權?誰說獨子,一定繼承到遺產?逆子呢?提前合意終止,邱柏璋離開太陽?蔡英文「財經諸葛」違反婚前「遠離政治」承諾,妻訴離判准?資策會副首長出軌妻求償,辯「憲法保障性自主權」遭打臉?前妻離婚後第二天生下雙胞胎,怒告求償?日本罵「虛擬形象」,即針對本人;台灣呢?工人六度酒駕,判一年?兒為躲債主踩空墜樓,父母求償556萬敗訴?「雲豹職藍隊」開除「啦啦隊女神Mina」?一公分撕裂傷,乘客就向國光客運求償60萬?車禍過失致死,未達成和解,僅判一年二個月?藝術家「江漢清」巨幅畫作,被當垃圾丢棄,協會理事長判賠25萬?大哥我餓了!警「突擊梯車」,破獲「監獄式」詐騙機房~釣魚偵查或陷害教唆台灣的新聞強制議價草案No.2~合理使用之範圍及規定呢?大學生行車糾紛,緊追四分鐘比中指三次?十三名死刑犯求生,訴請總統特赦?桃園男在家門口「長期」抽菸,擾鄰判賠11萬?從「澳洲新聞議價法」到「台灣的新聞强制議價草案」男賣東西不出貨屢獲詐欺不起訴,這回再犯栽跟頭!美巡迴法院上訴法院判決,「政府承包商」須接種疫苗「違法」!台灣呢?釋字第775號解釋發威!才出獄又性侵兩女,二審判:未加重其刑?來不及長大的處罰!放任女嬰獨留在家「意外悶死」~義務衝突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八里八仙塵爆案之侵權求償,這次二審判「八仙公司須賠償」~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適用室內型「漁電共生」存隱憂,民團、立委籲「主管機關」提「相關辦法」?桃園市長候補人「張善政」爆「研究報告」疑似「抄襲」~政治誠信、政治道德、政治揭露及政治現實「噪音」引「殺機」!下樓反遭刺死No.2(二審判決)挽不回女友芳心,竟偷她先人骨灰罈洩恨!死刑判決可以不執行嗎?社宅交鋒,黄珊珊批陳時中及蔣萬安;但比對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後,均有所不足台灣法律網»法律知識庫»生活法律»校園法律»憲法上之權利與義務—-(一)言論自由 28 2月2003 文/邢泰釗檢察官 第一章 憲法上之權利與義務我國憲法基本國策和教育有關者,規定於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至一百六十七條。

至於國民在憲法上的權利如:平等權(第七條)、人身自由權(第八條)、平民不受軍事審判權(第九條)、行動自由權(居住及遷徙自由)(第十條)、意見自由權(第十一條)、通訊自由權(第十二條)、宗教自由權(第十三條)、集會結社自由權(第十四條)、經濟受益權(第十五條)、行政受益權(第十六條)、參政權(第十七條)、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第十八條)、其他自由權利(憲法第二十二條)。

憲法上的義務如:納稅的義務(第十九條)、服兵役的義務(第二十條)、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第二十一條)。

一般人都耳熟能詳。

以下謹就中小學教師、學生關係較為密切之部分申述如次:第一節 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四種自由,總稱為意見自由,其中言論自由乃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支柱,沒有充份的言論自由,就不可能實現民主政治。

十八世紀法國大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曾謂:「你說的話,我一字也不贊同,但我將拼死保護你說這話的權利。

」此言充份表現了言論自由之真諦。

聯合國一九八四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明定「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利。

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但在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亦明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

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唯一之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止義要求。

」可見言論自由應受法律之規範,此一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上之共識。

因此,各國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亦常因公益或私益的原因,對言論自由予以相當的限制。

詳言之:壹、公益的限制:言論如果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自有加以限制的必要,即使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仍然應出於善意,而且用適當方法評論才可以。

例如:二十世紀早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散發反對徵兵傳單,對國防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andpresentdanger)」,及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足以造成「惡劣傾向」,均構成犯罪。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註一),得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而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一百五十五條,對於煽惑他人犯罪之言論,亦加以處罰,足見言論自由得因公益上的理由予以適度的限制。

貳、私益的限制:除了公益限制外,言論自由也不得妨害個人名譽。

在英美各國,如言論自由損及個人名譽,均得以誹訪論罪,並訂有誹謗罪專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均設有侵害他人名譽,應負誹謗罪責的規定,民事上被害人並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由上述可知,言論自由雖為各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但是自由權的行應遵守本原則,教師負責傳道、授業、解惑,如果違反,也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涉、限制甚或制裁,這是民主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應有的體認。

(註二)參、議會議員關於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認:「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的保障範圍,應作最大桯度的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和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商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範圍,於維持護事運作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至於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依六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五號解釋認:「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

」故地方議會議員在議會辱罵教師或校長仍應負責。

肆、關於新聞媒體之報導目前我國有0些公務員或行政機關,對新聞媒體某上不實報導,頗感困擾,究竟「出版自由中之新聞自由與妨害名譽罪」間應如何分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訴字第一0九八號刑事判決,於劉泰英自訴亞洲週刊負責人王0等三人誹謗案中,提出以下見解:「新聞報導如妨害他人名譽時,為調和個人名譽保護新聞媒體報導自由,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以善意發表之言論,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特別規定不加處罰。

鑑於新聞自由為民主憲政與自由社會基石,新聞自由與民主制度互成正比,為避免新聞媒體因擔懼誹謗責任而授行自我設制與檢查,玫剝奪大眾知的權利,因之,就上開刑法所稱以善意發表言論,亦應嚴格解釋,以確定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易言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新聞媒體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如悉出諸於善意,而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念,亦即為新聞報導之行為人經合理訪問查證,應認為符合上開『善意』之意涵,而不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並以此理由判決亞洲週刑負責人王0等三人誹謗案無罪,此例可供參考。

(註三) 作者簡介 (本文出自教育部網站,感謝教育部提供推廣法律常識) 作者現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教育部網址:www.edu.tw 電話:(02)2356-6051~52 地址:100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分享出去:    律師的叮嚀 犯罪的偵查是警察與歹徒的鬥智,若過早將偵查的內容公開,會讓真正犯罪者有機會脫身,就好比「賭神」系列電影中,如果已經被對手看穿底牌,就很難得勝一樣。

(姜智逸律師) 法律知識庫 精采文章 時事評論 司法新訊 生活法律 地政房地產 憲法.行政 民事.家事 經濟.個資.企業.網通.工程 財稅金融保險 勞動法 刑事法律 政治.國際 商事.海事 中國法制 法律園地 其他 藏經閣 律師專欄 作者專欄(一) 作者專欄(二) 電子書 未分類 最新文章 宏基及張善政如確定侵權!農委會:將追回5736萬並請其賠償? 紙上辯論會!屏縣三候選人觀光政策比一比 房東兒子拿假授權書簽約,房客二年付31萬飛了? 從「陸軍軍官進出情色小吃部,檢舉人身分遭外洩」到「吹哨者保護法之立法」 已婚蕭組長與馬警官,上摩鐵被抓包,聲請禁綠帽夫看「通姦報告」?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Cookies及其他相關技術優化用戶體驗,繼續瀏覽本網站或按下同意即表示您同意上述聲明及本站隱私權相關政策(包含Coo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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