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 ... Skiptocontent Signin Facebook-f 首頁 關於宏吉 最新消息 服務項目 工商登記服務 記帳各項服務 優惠活動 常見問答 勞健保相關 行號設立 公司設立變更 稅務訊息 會計帳務處理 印花稅問與答 中小企信保金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又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簡單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均暫停營業,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該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8 熱忱服務、企業首選,嚴謹的服務需求請交給專業的團隊—『宏吉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大台北地區最具代表性的會計事務所,提供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等地會計事務服務。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稅務記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事務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申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營業登記.申請行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登記.行號登記.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文章導覽 ←Previous文章Next文章→ 分類 中小企信保金 優惠活動 公司設立變更 創業活動講座 勞健保相關 印花稅問與答 工商登記服務 常見問答 最新消息 會計帳務處理 服務項目 稅務訊息 行號設立 記帳各項服務 近期文章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購買股票,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規定,並應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需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選案查核 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當年度兌換損益 聯絡資訊 服務區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區域電話: 02-29520796|0911-218-759傳真:02-29097603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板橋服務處: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號7樓-7五股服務處:248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一段7巷9弄13號4樓 LINE@ Facebook ©2018–宏吉記帳士事務所.AllRightsReserved. Facebook-f 回到頂端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