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別確認專區 -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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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103)年7月1日起,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民眾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何謂「人別確認」: 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
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
*受理對象: 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之國民,須本人親自持憑應備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人別確認申請。
*應備文件: 1.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但於申請書背面仍需貼妥父或母或法代之身分證影本,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表示同意。
5.18歲以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簽名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倘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2.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3.申請人於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以及應備文件委託旅行社業者、親屬或同事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三辦代為申請護照。
4.夜間延長辦公時段,因戶役政系統無法與外縣市連線,若未成年人有設籍於外縣市之陪同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請於日間來所辦理人別確認。
詳情請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檔案下載(或附件)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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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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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KB
14歲以下陪同證明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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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KB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人別確認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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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KB
護照申請書.pdf
pdf
429KB
未滿14歲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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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KB
年滿14歲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pdf
584KB
14歲以下陪同證明書.doc
doc
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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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發布日期:
2016-11-04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點閱次數: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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