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別確認專區 -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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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人別確認」: 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人別確認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專區服務 >人別確認專區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自本(103)年7月1日起,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民眾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何謂「人別確認」:  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

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

*受理對象:  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之國民,須本人親自持憑應備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人別確認申請。

*應備文件: 1.已填好資料的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但於申請書背面仍需貼妥父或母或法代之身分證影本,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表示同意。

 5.18歲以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簽名及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有效期限: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倘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2.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3.申請人於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將普通護照申請書以及應備文件委託旅行社業者、親屬或同事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三辦代為申請護照。

 4.夜間延長辦公時段,因戶役政系統無法與外縣市連線,若未成年人有設籍於外縣市之陪同者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請於日間來所辦理人別確認。

詳情請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檔案下載(或附件)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odt odt 34KB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doc doc 98KB 14歲以下陪同證明書.odt odt 6KB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人別確認用).pdf pdf 664KB 護照申請書.pdf pdf 429KB 未滿14歲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pdf 609KB 年滿14歲申請書填寫範例.pdf pdf 584KB 14歲以下陪同證明書.doc doc 28KB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人別確認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5 發布日期: 2016-11-04 發布單位: 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 點閱次數: 2257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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