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 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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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相關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條立法總說明 檢肅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

公務員為人民公僕,薪資來自納稅人,操守廉潔,戮力從公,乃其本分,若貪污腐敗,除破壞法律秩序,腐蝕社會根基外,更影響政府公信力,降低國家競爭力。

近年來貪腐弊案頻傳,嚴重衝擊國民對政府之信賴。

惟貪污具有隱密性,被發現時常已距犯罪時日甚久,證據可能已被湮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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