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46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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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46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前項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

政府採購法 (民國108年05月22日) EN 第43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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