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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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107年05月29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第3條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第4條 提報單位依前條第一項提報之環境教育計畫,其執行內容有變動者,至遲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網站提報變更。

第5條 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包含不同期程或不同內容之活動者,以提報單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一項活動完成之日,認定為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

第6條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第7條 前條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提報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第一項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者,提報單位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

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抽查前一年轄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前項抽查應確認下列事項:一、執行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內容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環境教育定義。

二、執行成果符合提報單位所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第一項抽查結果,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加抽查比率。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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