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 - 永然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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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將「議價」及「比價」合稱為「限制性招標」,對於得採行之事由亦併於同一條文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並增列有關勞務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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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份法律書摘
政府採購三步曲STEP1——招標
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購買本書
作者:
林鴻銘
招標就是機關以簽訂採購契約(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為目的,而招請廠商前來投標之意思表示;投標則是廠商依機關招標之規定,提出投標文件以爭取與機關簽訂該合約。
為招標意思表示者稱招標機關;為投標意思表示者,稱投標廠商。
政府採購法對於招標為廣義規定,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時,一定要以公告方式為之;廠商只要能符合公告之招標文件要求,都可以依其意願參與該項採購。
政府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一定條件得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外,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將招標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政府採購公報係由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目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
機關辦理招標,應該有合理的等標期,以使有意參與投標的廠商能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投標;等標期係指招標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合理期間,至於詳細的等標期限如何訂定,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依其規定,訂有「招標期限標準」。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決標,但如因家數不足流標,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且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如果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者,則得改以限制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選擇性招標最大的特徵就是一定要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而且辦理時一定要以「公告方式」為之,這是為了兼顧公開之原則與實際需要而設定的規範。
因此選擇性招標和公開招標而採分段開標的情形最容易混淆。
其間最大的區別就是選擇性招標一定是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由合格廠商就規格、價格進行投標;而公開招標通常是資格、規格、價格一次投標,再配以分段開標;故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其優缺點與公開招標正好相反,即公開招標的優點是競爭性較強,費時較短;缺點是參加的廠商可能較多,尤其是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時,審標作業會複雜而困難。
選擇性招標的優點是可以先過濾廠商資格,減輕第二階段審標的負擔,缺點是費時較長,競爭性較低。
可以採行選擇性招標的情形有五種: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須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
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將「議價」及「比價」合稱為「限制性招標」,對於得採行之事由亦併於同一條文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並增列有關勞務採購(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之規定。
限制性招標因為不經公告程序,機關可以直接指定廠商進行議價或比價,如果沒有條件限制,容易滋生流弊,所以政府採購法嚴格限制其採行之條件,原則上就是需要該項採購無法依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方式順利辦理者始得採行,同時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於辦理決標公告時,應刊登採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亦應優先以比價方式儘可能多邀請廠商參加,以促進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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