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海關檢查旅客及其行李所生之損害(失)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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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檢查行李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施予破壞性之檢查: (一)海關受理之密告走私槍械毒品案件,或雖無密告,但依客觀資料研判有藏匿槍械毒品之可能者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檢查旅客及其行李所生之損害(失)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3月03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3102367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海關檢查旅客及其行李所生之損害(失)處理原則   一、海關檢查行李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施予破壞性之檢查: (一)海關受理之密告走私槍械毒品案件,或雖無密告,但依客觀資料研判有藏匿槍械毒品之可能者。

(二)其他依現況研析,認為有施予破壞性檢查之必要,報經現場最高主管核可者。

二、於施行破壞性檢查時,應於扣押憑單上註明破壞之事實或另付與證明書。

三、經施予破壞性檢查而查無所獲,合於國家賠償法規定要件之案件,依同法規定賠償;倘不合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要件,得仍予適當補償。

四、海關受理之密報案件若執行行李檢查而查無所獲,於執行過程中使旅客之權益遭受損害(失),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雖屬非破壞性檢查之案件,仍得視個案情況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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