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6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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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下列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之裁定。
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命收容或駁回聲請責付之裁定。
三、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收容或駁回聲請撤銷收容之裁定。
四、第二十七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