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3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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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关于实体部分(一)本解释文释示上级法院误予发回更审之判决“固不生效力”,中外 ... 误写与误判显不相同,两者不容相混,就本院释字第四十三号解释谓:“来呈所称原判 ... 下载 司法院释字第13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 释字第134号 释字第135号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136号 → 姊妹计划:数据项 目录 1解释字号 2解释日期 3解释争点 4资料来源 5解释文 6理由书 7意见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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