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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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 | | | | | | 淨空法師:【《俞淨意遇灶神記》的啟發-起心動念真能改變命運】 【現在位置】 〉〉【更新】2020/06/14【貼心小幫手】(1)(2)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尋找本
延伸文章資訊
- 1立院三讀公懲會改稱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 政治| 重點新聞 ...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也由一級 ...
- 2立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396號及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意旨,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並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改為一級二審制,及配合法官法 ...
- 3公務員懲戒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 4公懲會走入歷史懲戒法院今上路公務員懲戒案改「公開審理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成立於1913年,由委員合議討論公務員的懲戒案件,今年司法院把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下設「懲戒法庭(公務員懲戒案」與「職務 ...
- 5懲戒法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