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筆記@ USQ MBA 42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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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2140公司法筆記 ... 公司得否選任未持有該公司股份之法人為監察人?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應如何解任公司之董事? ... 公司股東常會中出席股東代表之股份不足公司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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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2140公司法筆記?04商事法公司法筆記
公司得否選任未持有該公司股份之法人為監察人?
1.肯定說:就公司法第216條文意觀之,監察人不須具備股東身分
2.否定說:為避免法人董監事之弊端,可由公司法第27條文意解釋使法人僅餘為股東時,始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經濟部亦同此見解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應如何解任公司之董事?
1.董事之解任涉及經營權之變動:對於公司經營權之運作有重大影響,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及通常須有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2.議案提出得否以臨時動議提出
1肯定說:多數說及經濟部之解釋
(1)第172條第五項之改選解釋,重點在於董事之選任單純之解任非文義所指
(2)不許股東以臨時動議提出第199條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2.否定說:
(1)第172條第五項之立法目的,只要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均應於開會中列明
(2)第172條第五項之改選即蘊含變動之意,解任應屬改選之文義射程範圍
(3)選任董事不可以臨時動議提出,若解任卻可,將失平衡,應採否定說
公司股東常會中出席股東代表之股份不足公司法之規定時該決議效力如何?
1.得撤銷說:股東會之決議方法違法,未撤銷前依然有效
2.區分說:未達到出席額之最低限制時,可視為假決議,又分為(1)普通決議---無法成為決議(2)特別決議---得撤銷
3.決議不成立說:實務採之,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認為股東會之決議乃二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時,此一定數額以上之股東出席,即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公司發起人在一年內,將公司所增資發行之新股,轉讓之效力
有效,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持股之限制,不及於之後所發生公司現金增資之股票
董事之權限
一、有限公司
(一)權限(公司法第108條第一項)執行業務權與代表公司權
(二)責任
1.對公司之責任
(1)基於委任關係而生之責任
(2)基於公司法規定而生之責任
(3)董事代收款項責任
(4)其他責任違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時,董事作為有限公司負責人,應對公司因之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2.對第三人之責任對於違反法令制他人受損害時對於他人應予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股份有限公司
1.權限
參與董事會以合議之方式決定公司所執行之業務
2.責任
(1)基於委任關係而生之責任
(2)基於公司法規定而生之責任,違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時,董事作為公司負責人,應對公司因之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
(3)違反第193條規定,至公司受損害,實應負賠償責任,免責之除外規定
(4)公司法第251條第二項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經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一項撤銷核准時,公司對公司負責人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5)公司法第276條第二項,對於公司因認股人撤回認股而有損害時,有行為之董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
一、方式:
1.任意解散
2.法定解散
3.強制解散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0條)或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
二、要件:
(一)實質要件
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如公司因股東意見不合,無法繼續營業,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解散時屬之
(二)形式要件
1.須股東書面聲請,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提出聲請
2.法院須先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3.須通知公司提出答辯
4.須詢問利害關係人
5.法院須以裁定方式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3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其中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規定效力如何
公司之轉投資若超過期股本百分之四十時,為公司之違法行為,但其效力如何有下列三說
1.無效說-:認為公司法第十三條為禁止規定,法人僅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始享有權利能力,若違背,當然無效
2.有效說-:此為多數學者所主張,公司法第十三條為命令規定,公司之轉投資當然有效,以維護交易安全,若違背此規定僅為公司違法行為,應接受處罰,而非違背該條規定公司之行為當然無效
3.部分有效說-:此說將公司轉投資,區分為未超過公司實收之股本百分之四十時,當然有效,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時之部分為無效
公司之債權人可否以明知其債權存在,而不通知為由,而聲請公司之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1.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規定
2.行為主體須為公司負責人
3.須係執行公司之業務行為(包括公司清算)
4.行為須違背法令
5.須致他人受有損害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例外情形:
1.特別股之收回
2.公司合乎第167-1條,庫藏股之規定時
3.股東受清算或破產宣告時,得收回抵償該股東在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積欠公司之債務
4.符合第186條規定少數股東在反對公司為第185條營業財產重大變更行為時,公司應收買其股份
5.依公司法第317條,應反對公司進行合併之股東請求收買股份時
6.其他情形---公司受贈無償取得自己股份或公司為減資而銷除股份等
7.另外上市上櫃公司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得經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董事會決議通過,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買回股票
1轉讓股份於員工
2.配合公司債附認股權之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之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轉換股權之用
3.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股份之收買請求權失效情形-:
1.公司取消公司法第185條之情形或決議,取消與他公司合併
2.股東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二十日內,不為股份收買之請求或自決議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就收買股份之價款未達成協議,且未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裁定者
公司法須股東會進行特別決議者
1.公司轉投資之限制---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公司法第13條第項第三款)
2.公司營業或財產之重大之變更(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
3.公司決議解任董事或監察人(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
4董事競業許可(公司法第209條第二項)
5.公司股份股息之分派(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
6.公司以公基撥充資本(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
7.變更章程(公司法第277條第二項)
8.公司解散(公司法第316條)
9.公司合併(公司法第316條)
10公司之分割(公司法第316條)
11累積投票制通說見解屬特別決議(公司法第198條)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之效力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性質違反之效果
1.無效說屬禁止規定,違反對公司不生效力,學者多數採之
(1)屬禁止規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當然無效
(2)為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法人於權利能力內,始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3)違背資本維持原則,為保護股東及債權人,對公司應屬無效
(4)第十五條為禁止規定,相對人應之無保護之必要
2.有效說
(1)第十五條係訓示規定故違反並非無效
(2)貸與他公司資金公司仍可請求償還不違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3)為保護公司交易之相對人及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為他公司或他人保證行為之效力---無效
1.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為禁止規定違反無效
2.如該公司以保證為業務例外為有效
3.違反該禁止規定該公司負責人應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如應此而有損害,亦須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公司募集公司債及公開發行新股時,有何限制及禁止之規定?
一、募集公司債限制及禁止之規定
1.公司債發行總額之限制公司法第247條
2.公司債發行之禁止
(1)有擔保公司債公司法第250條規定
(2)擔保公司債公司法第249條之規定
3.私募公司債公司得向三十五人以內之特定人募集公司債,此時排除公司法第249條第二款及第250wsynick/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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