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1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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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8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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