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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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 民國105 年09 月2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核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 ( 民國105年09月2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核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 規定是否相符之檢查事項。

本法所稱檢驗,係指關於藥品之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 項,或醫療器材之化學、物理、機械、材質等鑑定事項。

檢視現行法條 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 醫療機構。

但中藥製造業者所製造之藥食兩用中藥單方藥品,批發予食品 製造廠商作為食品原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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