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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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 首頁| 網站導覽| 回總局| 訂閱電子報| 隊長信箱| 討論區| 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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