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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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應如何召開? ... 但如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無記名股票者」,應 ... 李永然-2002/4/29 Q: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應如何召開?又如何進行決議?A:按「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意思形成的機關,決定公司的意志;股份會的權限甚大,如:選任與解任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查核董事會、清算人依法造具的表冊、聽取報告、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企業組織與營業政策的重大變更或董事競業行為的許可…等等。

  至於股東會有「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分;前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同時召集時,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參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

但如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

  至於後者,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參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再者,股東會的決議,依其決議的方法之不同,可分為下述三種:1、普通決議:按股東會的決議,其原則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所明文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股東會的法定開會要件,而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為其股東會決議的可決條件,稱之為普通決議的方法(註)。

2、假決議:此係為補救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不足定額而致生股東會決議無法成立的權宜措施。

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股東會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作成假決議。

3、特別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行之。

例如:公司營業和財產的變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即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行之:(1)、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的契約;(2)、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3)、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註、參見廖大穎著:公司法原論,頁179,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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