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使用後請丟棄垃圾桶購買醫用口罩認明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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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長黃偉哲提醒,使用過的口罩的正確處理,要丟入垃圾桶「裡面」,以一般廢棄物處理。

如果有呼吸道症狀者,要將使用後的口罩放進夾鏈袋內封好,再丟棄到有蓋的垃圾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搜尋 颱風 地震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颱風 地震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災害防救辦公室簡介 組織沿革及架構 業務簡介 大事紀要 災防新聞 業務專區 市長行腳 業務動態 復原重建 相關法令 防災專欄 災防電子報 便民服務 下載專區 相關連結 各區公所 防災地圖 防災書香 防災小學堂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市府首頁 下方連結臺南市政府防災資訊服務網站:::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市府首頁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字級 小 中 大 search 搜尋 搜尋 颱風 地震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颱風 地震 災害防救辦公室簡介 組織沿革及架構 業務簡介 大事紀要 災防新聞 業務專區 市長行腳 業務動態 復原重建 相關法令 防災專欄 災防電子報 便民服務 下載專區 相關連結 各區公所 防災地圖 防災書香 防災小學堂 ::: 首頁 舊網站資料 專家諮詢委員會 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口罩使用後請丟棄垃圾桶購買醫用口罩認明許可證字號 臺南市長黃偉哲提醒,使用過的口罩的正確處理,要丟入垃圾桶「裡面」,以一般廢棄物處理。

如果有呼吸道症狀者,要將使用後的口罩放進夾鏈袋內封好,再丟棄到有蓋的垃圾桶,丟完要馬上洗手。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醫用口罩屬於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無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包含網路販售)。

網路販售亦需另外申請通訊交易。

實名制口罩是國家徵用的醫用口罩,民眾在購買後亦不得轉售,違者將處3萬元至200萬元之罰鍰,務必注意,以免觸法。

民眾選購醫用口罩時,請於產品外包裝認明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若需查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若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的醫用口罩,請向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以維護市民健康。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胡穎綺技士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轉216王怡方股長、轉210蔡玲珊科長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   刊登日期:109-08-18 原文連結標籤:#口罩使用後請丟棄垃圾桶購買醫用口罩認明許可證字號 相關圖片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 上版日期:109-08-18 修改時間:109-08-19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 災害防救辦公室簡介 組織沿革及架構 業務簡介 大事紀要 災防新聞 業務專區 市長行腳 業務動態 復原重建 相關法令 防災專欄 災防電子報 便民服務 下載專區 相關連結 各區公所 防災地圖 防災書香 防災小學堂 下方連結 更新日期:111-03-04 瀏覽人次:..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  70801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310號3樓 電話:06-2933892(4線自動轉接)   傳真:06-2933896    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星期一~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版權所有: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瀏覽本網站建議使用1024*768以上之解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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