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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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以下稱本署)自99年起,參酌實證研究及先進國家的經驗, 優先提供低收入戶孕婦接受乙型鏈球菌篩檢費用補助,每案400 元; 另於「孕婦健康手冊」列入衛教資訊。
復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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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背景說明
乙型鏈球菌(簡稱GBS;GroupBStreptococcus)是周產期嚴重感染
之主要致病菌,台灣孕婦產道帶有乙型鏈球之帶菌率約18%,新生兒
感染率約1%o,新生兒感染致死率為10%至13%,感染後神經系統後
遺症者為15%,且需長期提供醫療照護。
目前國際上預防早發型新生兒乙型鏈球菌感染,主要採行之策略,以
「孕婦全面進行乙型鏈球菌篩檢」及「產程中使用抗生素治療」等策
略為主流。
根據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對於預防早發型新生兒乙
型鏈球菌感染之建議,是對所有孕婦在懷孕第35至37週期問,進行全
面性乙型鏈球菌篩檢。
且以美國全面施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之經驗
為例,其於施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後,新生兒因乙型鏈球菌的早發
型感染率由1.8%o下降至0.5%o,下降幅度高達78%;而新生兒因乙
型鏈球菌感染致死率由1970年之50%,大幅下降至1990年之4%,其
實施成效至為顯著。
衛生署(以下稱本署)自99年起,參酌實證研究及先進國家的經驗,
優先提供低收入戶孕婦接受乙型鏈球菌篩檢費用補助,每案400元;
另於「孕婦健康手冊」列入衛教資訊。
復於100年起擴大補助對象至
中低收入戶、設籍山地原住民地區、離島偏遠地區之孕婦。
為能讓更
多懷孕婦女受惠,照護全體母嬰健康及提供更完善之孕期健康照護,
規劃自101年4月15日起,全面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貳、計畫目的
一、健全孕期健康照護,增進母嬰健康。
二、預防早發型新生兒乙型鏈球菌感染,及其傷殘後遺症與死亡之發生。
參、實施方法
一、補助對象
1.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孕婦。
2.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
配偶之戶籍地為準,依本方案規定程序辦理。
二、補助費用及辦理機構
(一)辦理本方案之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醫
院、診所及助產所),並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本方案之特
約者。
(二)接受本方案之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者,應由採集/檢查之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予以充分解說、諮詢有關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之
相關重要資訊及填寫個案檢查資料,與提供本項篩檢服務後,補
助其費用,每案補助新臺幣500元。
另,經濟弱勢(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設籍山地原住民地區、離島偏遠地區)之孕婦乙型
鏈球菌篩檢服務,不得再收取差額。
三、補助申報代碼
健保申報代碼為66、67、就醫序號為IC47或IC57;IC48或IC58;IC49
或IC59之醫令代碼擇一申報。
(如附表一)
四、篩檢時程
於懷孕婦女妊娠滿35週至未達38週前,提供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
五、補助申請事宜
(一)參與本方案之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醫
院、診所及助產所),並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本方案之特
約者。
(二)特約機構,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
(三)符合上開資格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一);經本署審查通過「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
服務方案」之特約院所,有效期限為3年(自成為國民健康局特
約院所名單之當年度開始計算,至第3年的12月31日止)。
六、補助之申報、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一)於懷孕婦女妊娠第三期,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l次。
(二)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
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接受本方案之補助費用之申報事宜,則參
照本署國民健康局「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方式申辦。
(三)辦理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後
,其篩檢檢查結果應由執行或受委託檢驗之檢驗醫事機構進行檢
查結果傳輸於本署國民健康局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本署國民健康
局指定之網頁等作業。
另,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局申
報費用;由健保局支付後,以申報檔及領據轉送本署國民健康局
核復。
相關申報流程如附件二。
(四)提供本方案之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之檢體,應送至經本署認證通
過之「孕婦乙型鏈球菌檢驗醫事機構」進行檢驗。
(五)本方案之篩檢費用補助申報,係由提供本方案之採集/檢查特約
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後,先行補助民眾
之費用後,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局申報轉本署國民健
康局核復補助。
且該項篩檢檢查結果,應由執行或受委託檢驗之
檢驗醫事機構,進行檢查結果之傳輸或登錄作業。
(六)提供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本項篩檢檢查結果告知孕
婦,並登載於孕婦健康手冊;且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詳實登
載或留存篩檢資料影本於病歷中備查;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
表如附表二。
(七)未依規定期限於系統登錄檢查結果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
,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核扣該項篩檢之補助費
。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檢查結果自本(101)年本方案之公告日
起6個月內,得緩衝傳輸檢查結果;6個月後未依規定傳輸資料
且未補正者,不予核付該項篩檢補助費用(即核扣500元/每案
)。
(八)提供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服務之日起二年內,向健保局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
付費用。
(九)本署國民健康局對於「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之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十)辦理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
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法
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
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本補助服務方
案之資格。
(十一)本方案未規定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及本署公告之「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
附表一-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之申報代碼、就醫序號、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附表二-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附件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申請書附件二-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及費用申報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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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經參酌科學實證及先進國家作法,自101年4月15日起全面補助所有孕婦接受篩檢,每例補助500元。 孕婦亦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查詢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