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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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以下稱本署)自99年起,參酌實證研究及先進國家的經驗, 優先提供低收入戶孕婦接受乙型鏈球菌篩檢費用補助,每案400 元; 另於「孕婦健康手冊」列入衛教資訊。

復於 ... 目前線上:1267人,瀏覽人次:66143742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背景說明 乙型鏈球菌(簡稱GBS;GroupBStreptococcus)是周產期嚴重感染 之主要致病菌,台灣孕婦產道帶有乙型鏈球之帶菌率約18%,新生兒 感染率約1%o,新生兒感染致死率為10%至13%,感染後神經系統後 遺症者為15%,且需長期提供醫療照護。

目前國際上預防早發型新生兒乙型鏈球菌感染,主要採行之策略,以 「孕婦全面進行乙型鏈球菌篩檢」及「產程中使用抗生素治療」等策 略為主流。

根據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對於預防早發型新生兒乙 型鏈球菌感染之建議,是對所有孕婦在懷孕第35至37週期問,進行全 面性乙型鏈球菌篩檢。

且以美國全面施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之經驗 為例,其於施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後,新生兒因乙型鏈球菌的早發 型感染率由1.8%o下降至0.5%o,下降幅度高達78%;而新生兒因乙 型鏈球菌感染致死率由1970年之50%,大幅下降至1990年之4%,其 實施成效至為顯著。

衛生署(以下稱本署)自99年起,參酌實證研究及先進國家的經驗, 優先提供低收入戶孕婦接受乙型鏈球菌篩檢費用補助,每案400元; 另於「孕婦健康手冊」列入衛教資訊。

復於100年起擴大補助對象至 中低收入戶、設籍山地原住民地區、離島偏遠地區之孕婦。

為能讓更 多懷孕婦女受惠,照護全體母嬰健康及提供更完善之孕期健康照護, 規劃自101年4月15日起,全面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貳、計畫目的 一、健全孕期健康照護,增進母嬰健康。

二、預防早發型新生兒乙型鏈球菌感染,及其傷殘後遺症與死亡之發生。

參、實施方法 一、補助對象 1.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孕婦。

2.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 配偶之戶籍地為準,依本方案規定程序辦理。

二、補助費用及辦理機構 (一)辦理本方案之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醫 院、診所及助產所),並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本方案之特 約者。

(二)接受本方案之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者,應由採集/檢查之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予以充分解說、諮詢有關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之 相關重要資訊及填寫個案檢查資料,與提供本項篩檢服務後,補 助其費用,每案補助新臺幣500元。

另,經濟弱勢(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設籍山地原住民地區、離島偏遠地區)之孕婦乙型 鏈球菌篩檢服務,不得再收取差額。

三、補助申報代碼 健保申報代碼為66、67、就醫序號為IC47或IC57;IC48或IC58;IC49 或IC59之醫令代碼擇一申報。

(如附表一) 四、篩檢時程 於懷孕婦女妊娠滿35週至未達38週前,提供1次乙型鏈球菌篩檢。

五、補助申請事宜 (一)參與本方案之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醫 院、診所及助產所),並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本方案之特 約者。

(二)特約機構,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

(三)符合上開資格者,得備齊相關文件向本署國民健康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一);經本署審查通過「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 服務方案」之特約院所,有效期限為3年(自成為國民健康局特 約院所名單之當年度開始計算,至第3年的12月31日止)。

六、補助之申報、作業流程及相關規範: (一)於懷孕婦女妊娠第三期,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l次。

(二)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 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接受本方案之補助費用之申報事宜,則參 照本署國民健康局「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方式申辦。

(三)辦理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後 ,其篩檢檢查結果應由執行或受委託檢驗之檢驗醫事機構進行檢 查結果傳輸於本署國民健康局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本署國民健康 局指定之網頁等作業。

另,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局申 報費用;由健保局支付後,以申報檔及領據轉送本署國民健康局 核復。

相關申報流程如附件二。

(四)提供本方案之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之檢體,應送至經本署認證通 過之「孕婦乙型鏈球菌檢驗醫事機構」進行檢驗。

(五)本方案之篩檢費用補助申報,係由提供本方案之採集/檢查特約 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服務後,先行補助民眾 之費用後,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局申報轉本署國民健 康局核復補助。

且該項篩檢檢查結果,應由執行或受委託檢驗之 檢驗醫事機構,進行檢查結果之傳輸或登錄作業。

(六)提供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本項篩檢檢查結果告知孕 婦,並登載於孕婦健康手冊;且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詳實登 載或留存篩檢資料影本於病歷中備查;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 表如附表二。

(七)未依規定期限於系統登錄檢查結果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 ,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核扣該項篩檢之補助費 。

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檢查結果自本(101)年本方案之公告日 起6個月內,得緩衝傳輸檢查結果;6個月後未依規定傳輸資料 且未補正者,不予核付該項篩檢補助費用(即核扣500元/每案 )。

(八)提供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服務之日起二年內,向健保局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 付費用。

(九)本署國民健康局對於「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之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十)辦理本方案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 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法 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 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本補助服務方 案之資格。

(十一)本方案未規定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及本署公告之「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

附表一-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之申報代碼、就醫序號、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附表二-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附件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申請書附件二-孕婦乙型鏈球菌檢查及費用申報之作業流程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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