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便民服務-訴訟須知-司法院訴訟須知-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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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書狀範例 Q&A 服務專區 ::: 首頁 便民服務 訴訟須知 司法院訴訟須知 家事事件介紹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行政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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