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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郵政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謂『存證信函』,就是經過郵局掛號遞送來證明『為一定的意思通知或為一定的意思表示』一種法律證明文件,最大用途為催告、解約、意思通知及意思表示,可做為訴訟上的一種證據。
有鑑於此存證信函,雖非一定要由專業律師撰擬,但現今實務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未避免因小失大弄巧成拙,還由請專業的律師撰寫律師函、律師存證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