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注意相關稅籍登記及稅務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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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者,應於開始停業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 ... 展開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行政院 字級 小 中 大 全站搜尋 進階搜尋 最新消息 工作概況 即時新聞澄清 影音專區 單位業務介紹 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 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 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 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 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 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 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 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 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 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 關於我們 中心沿革 主任介紹 副執行長介紹 環境介紹 服務轄區 相關單位 交通指南 網站導覽 行政院 首頁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注意相關稅籍登記及稅務申報事宜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09-05-20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於疫情趨緩前,如決定暫停營業者,請留意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及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者,應於開始停業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展延停業無次數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停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此外,經核准停業者,雖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67條及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繳納已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屬按期申報營業稅且會計制度採曆年制之營業人,自109年5月15日起決定暫停營業1年,該公司應辦理申報繳納稅捐事項如下: 1、於開始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並於109年7月1日至15日申報109年5-6月期之營業稅。

2、於109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109年5月之扣繳稅款。

3、於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4、109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5、110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日(因110年1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如A公司決定於停業期間屆滿(110年5月14日)後繼續停業,除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外,於110年5月1日至31日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相關稅務申報時程如附表。

  該局同時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營業人申請各項稅務事宜,請多加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並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可以郵寄掛號方式或委託快遞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倘申報相關軟體操作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免付費客服專線(營業稅、扣繳暨免扣繳:0809-085-188;營所稅:080908819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相關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相關檔案07審查四科_暫停營業相關稅務PDF ©行政院版權所有/ 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 / 聯絡我們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通訊地址:408205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八樓│總機電話:04-2251-3839 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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