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電子公路監理網法規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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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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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修正時間:
103.3.21
第一條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
行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
之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
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
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
車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
新車抽驗係指車輛
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
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新車申請牌照檢驗係指新車於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牌照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
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牌
照檢驗。
定期檢驗係指車輛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依本法第四十
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不定期
檢驗係指車輛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
形所為之檢驗。
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係指經吊銷、繳銷、註銷
牌照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重行申請牌照時,對其空
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
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其
他非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
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一三六公斤後之重量。
所稱汽車空車
重量係指汽車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
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
件(備胎與工具)情況下之重量。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
氣、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燃料
。
第三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污染物(PM)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
定與惰轉狀態測定,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三條之附表.doc
第四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曲軸箱、油箱及化油器排放碳氫化合物(
HC)之標準,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四條之附表.doc
第五條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
(HC)、氮氧化物(NOx)、甲醛(HCHO)、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
,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五條之附表.pdf
第六條機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
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六條之附表.doc
第七條機車曲軸箱、油箱及燃油供給系統排放碳氫化合物(HC)之標準,規定
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七條之附表.doc
第八條火車及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八條之附表.doc
第九條車輛排放二氧化碳(CO2)之標準,規定如下表: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附件-第九條之附表.doc
第十條本標準未規定之測定方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
第十一條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已另定開始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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