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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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應於有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前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委託代繳保費證明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民國103年06月24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條 經紀人於經營或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 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 規定。

經紀人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應於有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

前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委託代繳保費證明。

四、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五、其他執行業務之文件。

第二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委託代繳保費證明。

四、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五、其他執行業務之文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條 經紀人公司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經紀人公司經營前項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 及業務處理程序規定,並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經紀業務與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執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其內部 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 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保存完整之再保險安排完成確認書 、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信用評等交易紀錄,備主管機關查核,其與再保 險人交易之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再保險佣金率等重要資訊、 紀錄,及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並應於出單前通知原保險人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1條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

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

三、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重要事項。

四、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 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 。

五、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經營或執行業 務或招聘人員。

六、有以不當之手段慫恿保戶退保、轉保或貸款等行為。

七、挪用或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

八、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九、有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行為受刑之宣告。

十、經營或執行執業證照所載範圍以外之保險業務。

十一、除合約所訂定之佣金、費用或依同業標準所收取之佣酬及依保險法 第九條提供保險相關服務之合理報酬外,以其他費用名目或以第三 人名義向保險人收取金錢、物品、其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 易。

十二、以不法之方式使保險人為不當之保險給付。

十三、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四、授權第三人代為經營或執行業務,或以他人名義經營或執行業務。

十五、將非所任用之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件轉 報保險人或將所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交付 保險人。

但經紀人公司收受個人執業經紀人已事先取得要保人書面 同意之保件,不在此限。

十六、聘用未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程序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

十七、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辦理 繳銷或註銷執業證照。

十八、擅自停業、復業、解散。

十九、經紀人公司經營業務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時經紀人公司未依第 八條第二項任用經紀人擔任簽署工作。

二十、未依主管機關所規定相關事項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 報備。

二十一、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或執行業務及於有關文件簽署。

二十二、使用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

二十三、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規定保存各項文件、收費紀 錄及收據影本。

二十四、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及其業務主管。

但支付續 期佣酬予接續保戶服務人員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二十六、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二十七、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 不實或不全。

二十八、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業務與再保險經紀業務 。

二十九、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三十、其他有損保險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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